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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在用强制力推行法律或者某一行政政策的时候,其手中高举的“宝剑”往往是“移风易俗”,这一点在我国的殡葬改革和对待祖坟的态度上非常明显。行政执法者手拿这把“尚方宝剑”,使得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完全可以避开诸多的民间风俗。因为制定、执行此项规范的目的就在于移去“风”去掉“俗”。

然而,在移风易俗开展之前,有必要对其做一具体分析。何为风俗,何种风俗应当移是必须明晰的一个问题,所谓风俗,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的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其形成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修正。同时,人们往往将由自然条件的不同而造成的行为规范差异,称之为“风”,而将由社会文化的差异所造成的行为规则之不同,称之为“俗”。所谓“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正恰当地反映了风俗因地而异的特点。特别是对于文化和自然条件差异过大的国家来说,其风俗的差异就更为明显。由此可以看出,民间风俗或者称之为习俗是每一个民族在其生存、繁衍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的一种自发的制度规范,其产生和存在的时间远长于法律规范,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雏形即脱胎于民间的风俗习惯,愈是历史久远的国度,其民间风俗愈是繁多,其影响力愈是久远,对于中国来说,尤其如是。当然,任何历史风俗的产生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生产力水平。随着时代的发展,可能有的风俗已经不能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或者已成为封建性或者历史性的糟粕存在,对于此,需要移风易俗,唯有这样,这个国家才能够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移风易俗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移当移去陈风,易当易去陋俗,其目的是为了让民众更好的享受现代社会之文明,然对于那些非糟粕性的存在,对于那些依然在牢固的影响着民众的口常生活,并反映着一个民族的礼仪及特征的醇厚风俗,无论如何不应该移去,否则的话,便是对民间自发形成的具有强大统治力和影响力的乡土文化的一次破坏和挑战,其结果必定是两相杀伐,伤痕累累,一意孤行的现代文明势必会在一次次撞壁之后无功而返。丧葬文化的存在历史极其久远,且其代表的往往是中华礼仪之邦的独特存在,故对其应采取逐步引导,适度改革,适当发扬的态度和方法,而不应是暴风骤雨式激烈改革。“在乡土社会里,人们对民间法的认同和遵循有强大的社会基础,人们接受、运用国家法的频率比民间法都低得多,推行国家法治必须高度重视各地普遍沿袭、保存和使用着民间法。因此对于民间固有习俗只有表现出尊重和适度引导才会使法治的道路通往中国的最深处,否则,所谓现代法治的文明之火势必难以照亮中国的广大农村。鉴于此,立法者有必要对法律规范中的风俗做一谨慎的判定,虽风俗之标准不宜出现在常变的法律文本之中,然在进行法律规范制定之前的论证过程中,对此风俗之标准做一符合时代的定性亦是有必要的,否则只是笼统的一句“为了移风易俗”势必会造成法律施行过程的障碍和对被实施者的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