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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外物权性墓地使用权规定的了解,以及国内不同学者对该权利性质的看法,其中笔者认为最为合适的就是将墓地使用权的性质定义为“特许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与地役权这四种用益物权被物权法予以明确的认可和规定各自具体内容,除此之外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他的用益物权被物权法简单提及。

其实这些被简单提及的用益物权就属于“特许物权”这一特殊的概念涵盖范围内,该概念是由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最早提出来。江平教授指出,在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上可以设立这样一种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经过行政许可以后,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可以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的处分权利。特许物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类特殊形式,其具体包括了我国物权法己经提及的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养殖捕捞权等。参照物权法规定和相关的理论,我们可对墓地的法律性质有个清晰的认识和界定,墓地包含着物权法上物的价值,其作为不动产具有财产的属性;众所周知,土地流转,其本质就是土地上权利转移。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墓地,其实质意义无外乎是土地资源的利用。从各国民法的规定可知,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都允许公民对其合法持有的土地享受所有权,在这些国家公民当然可以依法的对其所拥有的墓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我国采取土地公有制,土地的所有权归于国家,公众只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公民对墓地的使用,是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是权利人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进行支配的绝对权,是一种设立在他人所有的物上的他物权,同时也是一种具有一定限制条件的新型的用益物权。‘
针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们国家法律设定的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用益物权从性质上讲是定限物权。所有权具有一般支配权能的物权。所有人的权利除了受法律的限制意外,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但定限物权在时间以及权利范围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权利的制约。用益物权既然为定限物权之一种,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物权权利必然受到较大的限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
第二,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第三,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他物权。定限物权原则上须就他人的物而设定,故民法理论称为他物权。但是有时不限于他人的物,而在自己的物上,也可以设定此种物权(如德国民法的“所有人地上权”)不过此种情况并非常态,而是一种少有的例外。
第四,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是用益物权得以行使的前提。只有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实际占有,才有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的可能,故用益物权涵盖了占有、使用、收益这三项权能。
第五,用益物权指向的主要为不动产,其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此点既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亦与担保物权有所区别。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表彰与公示权利的方法,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占有的公示作用仅限于适用在较为简单的法律关系中,而并不适用于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在这些情况下需要利用登记这种要求更为严格的公示方式。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现代各国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设置的种类较少,不动产物权种类却较多。
通过总结用益权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墓地使用问题具有用益物权的一些特征,但其也并不完全符合用益物权的所有特征。尤其是在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里并没有涉及到墓地使用权的问题,在与《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规定相比较中,墓地使用权能显示出其自身所特有的性质。
首先,使用墓地的目的是非常明确和单一的,就只是为了在墓地或者坟地内部,安葬死者的遗体或者遗骸以及死者生前所用之物的场所。墓地里安葬着逝者的遗体这一特殊之“物”,但同时在大多数国人的意识里,作为死后安眠之所的墓地寄托着对亲友的哀思、是他们缅怀亲人的处所,尤其是在清明节等特殊的日期更是具有重大的意义。这就意味着墓地不可能被反复地使用或流转,墓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墓地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法律层面的各种限制,而且深受道德风俗的影响和约束。这些道德风俗的影响和约束也某种程度上会进一步反映到法律的规制上,这也就造成了墓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最大的区别。
其次,就是在价值方面,墓地是众多使用土地资源的方式之一,但是这种方式是特殊的,特殊性在于其利用的效益与其他利用方式相比较低甚至没有效益。
最后,就是取得墓地建设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比其他用益物权更为严格。只有在提出的申请后并且得到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才可以对墓区的土地依法的享有占用益物权的相关权能。
如果根据上文将墓地使用权界定为特许用益物权,就可以达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墓地上权利冲突的问题,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是这样的规定虽然在一定情况下缓解墓地上冲突,但是墓地毕竟不同于住宅,这种特殊的构筑物,应该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出使用权的期限以及之后的续期问题。这就涉及下一问题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