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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它的客体或者称为标的物,物权有由其性质所决定,其客体为特定物。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指权利指向的对象一一墓地所占用的必要土地。墓地是指内部埋葬人的遗骨、遗骸等,并安葬死者的场所,但是并不是权利客体,权利人对所有权的客体。因为使用权人权利的行使直接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因此土地才是墓地使用权的客体。当然,墓地和土地不可分离,墓地是依附土地存在的,并且需要以能够引起他人明显注意为前提。如果墓地没有安葬尸体,墓地的使用权就不会成立。墓地使用权的产生只能以从墓地外部识别墓地的存在为前提,凡是在客观上无法识别为墓地的坟墓,都不能成为墓地使用权的客体。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墓地使用权客体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城市里不允许建在公众休息娱乐的地方,墓地虽然是人们怀念去世的亲人的地方,但是活着的人还在,如果全部从死者的角度出发,这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行为,所以在城市里墓地基本上都会建在城郊出,这样既不会影响到人们生活同样也会在满足人们的要求,但是即使是在城郊处也要考虑许多因素,首先所选的地方会不会影响到城市的运转,譬如,在铁路和水库旁边,铁路是我国交通中的重中之重,在它旁边建造墓地,就会严重的影响城市甚至整个区域的交通,反而对人们生活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众所周知水库是城市的供水的保障,如果水库的水的质量被影响,那么对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就会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虽然墓地并不会产生化学上的污染,但是在城市化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再去墓地的瞻仰自己的先人都会去开车或者坐车前往这样就会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污染,而且墓地的建设在一定情况,周围的居民或多或少的就会想到利用墓地来赚取经济利益,那么随着这种人的增多,污染也同样会接踵而至。所以社会公众既要理解政府的规划同时也要监督政府的规划。特别是农村地区,集体组织只考虑自身利益而没有从长远角度出发,规划处一片区域后,几年后随着污染的加重,或者为了公众利益的规划需要将墓地迁走,那么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冲突,中国的人的入土为安的思想,是不允许自己己经被埋葬的先人被打扰,所以这就再一次证明作为墓地使用权客体的墓地的建设要具有合法性、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