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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法律关系
殡葬服务体系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公用墓地、骨灰安放处、殡仪用品服务单位等,基本服务内容包括: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殡葬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在殡葬服务活动中,殡葬服务单位和丧户之间形成的,以殡葬服务单位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质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单位和丧户均是受《合同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殡葬服务单位不得凭借其优势地位,或采取欺诈、胁迫等其他违背丧户意愿的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以殡葬服务为主要内容。虽然基本殡仪服务项目,如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但目前同其他选择性服务项目一样,都需要丧户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对价。
殡葬服务单位具有移风易俗的社会责任。殡葬服务单位作为实际承担殡葬改革任务的载体,应当在服务中认真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丧户的合法权利
丧户作为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肖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知情权。即丧户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了解殡葬服务的内容、费用、标准等有关情况,这就要求服务单位应当向丧户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实价,不得做虚假宣传。案例三中,殡仪馆在明知冷藏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丧户,导致遗体腐烂,存在着明显的过错。
选择权。即丧户有自主选择服务或殡葬用品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案例一中,殡仪馆以“外来花圈禁止人内”为由拒绝李先生使用在市内购买的花圈,迫使其购买本馆提供的产品,即侵害了李先生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即丧户在接受服务或购买殡葬用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服务单位的强制交易行为。案例二中,遗体接运车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给丧户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案例三中,殡仪馆没有尽到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的义务,导致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遗体冷藏服务,损害了丧户公平交易的权利。
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丧户因购买、使用殡葬用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殡仪服务行为可能会侵犯丧户一项或多项权利,丧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到服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人格尊严权。即丧户在购买、使用殡葬用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检举权。即丧户享有对用品和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另外,由于殡仪服务直接关系人身尊严,丧户在人身利益、隐私等方面受到侵害时,不仅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