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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得克顿法学创造了权利能力这一重要的民法概念,其得到了《德国民法典》第1条的确认,这一概念使得近现代民法人物两分的主客体差异格局在实定法上得以明确区分。在康德的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的影响下,生命人因为拥有意志和理性,进而具有自由、尊严和独立等人类的伦理价值,而被赋予法律主体的地位,称之为自然人;作为同样的生命体,动植物由于缺乏理性和意志,无法与人类一样具备伦理价值,被定性为由法律主体所支配的物。现代法对享有人格的人,不承认排他陛支配;物只能是外界的一部分,不能以人的活着的身体作为物;即使对自己的身体,主体也只能享有人格权,而不得在其上成立所有权。人身作为权利主体的物质载体,表现和彰显着人类的伦理价值,并非民法上的物,不能成为物权或他人权利的客体。

上述的主客体基本立场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意涵,是人的自由解放在民法学上的淋漓展现,即便是在人的物性利用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和因该科技而产生深远影响的未来,坚守并发展主客体的基本立场,对于彰显和维护人类的主体价值,仍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在涉及死者有形人身遗存时,以上拒绝人身为物的基本立场却摇摆不定,甚至不能为解决死者有形人身遗存的法律属性问题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