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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的取得

来源:2022-12-21 10:36:34

    墓地经营人对墓地使用权的取得目前在我国已经有了比较统一的规定,本文着重探讨的城市经营性公墓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具体的出让手续各地方性法规也有了较为规范的规定。

                               华南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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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墓者对墓地使用权的取得目前已经不存在占有取得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墓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与墓地经营者签订墓穴买卖合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墓穴买卖合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该买卖合同的名称各地方也不同,比如《上海市墓地管理办法》称其为墓穴销售合同,《辽宁省墓地管理办法》则称之为安葬协议,对其条款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为墓穴买卖合同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特殊之处,所以应当对需要特别规范的条款加以强调。在墓穴买卖合同的各项条款中,一般容易引发问题的条款还有关于墓穴价格的条款,如果政府对于墓穴价格采取放任的态度,完全交由市场自主定价,那么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极易导致墓穴价格畸高、超出老百姓的负担范围的情况,“不能因为生前地位的差别而忽视入葬这一基本礼遇,对于政府而言,这是一项基本的社会职责”,因此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墓穴指导价格,并且做好监督和控制墓穴价格、防止出现墓穴价格过高的现象,保障墓葬的公平性。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一般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在确定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一项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墓穴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还应当对墓地使用权进行登一记。由于我国未将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予以规定,所以目前我国也没有建立墓地使用权登一记制度。规范墓地使用权取得制度除了完善墓穴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必须尽快建立墓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以形成完整的墓地使用权取得与变更机制,“并定期对墓地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核对,以防用户私自对外出让、转租墓地使用权的发生”从而使墓地使用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