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后期五代宋初敦煌佛寺的发展兴盛,不仅体现在寺院数量和僧尼人数的增长,还包括寺院经济的不断发展,寺院财富的日益积累,寺院活动重点更多转向经济事务。究其财富积累的主要途径(即经济来源),可分作寺院经营营利性产业和从外界直接获得的收入两部分。所谓经营营利性产业,即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可获得二次收入的财富积累方式,譬如以土地为纽带进行的种子高息借贷、地租收入等,以生活支出所需为基础的物品租借、羊群、碳课等。而直接获得的收入则主要指由外界布施而来,包括世俗官方和社会信士捐助布施等。据S.542V《戌年六月敦煌诸寺丁壮车牛役簿》可知,若将敦煌寺院辐射范围看作一整体进行讨论,可以说寺院有着较独立的经济,分工明确,劳动者与从事的生产活动一一对应。这件文书也可视作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僧官经营教团经济的见证,其中有寺户从事粮食的生产,也有各工种匠人进行手工艺生产,这种全面性我们可以称作是类似“庄园经济”的模式,寺院的各种需求也都能够从这一模式中获得满足。当然,这种模式的形成与牢固程度必须依赖于寺院自身规模的大小,寺院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那么这种近乎自给自足经济方式的特征就更明显,运转也更合理更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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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有唐一代,每朝帝王对佛教世俗势力的发展无一不加限制。佛寺追营逐利,唐前期就有禁令“兴贩出息”。高祖时期就曾列出佛界罪名:妄自尊高;苟避谣役;聚集货物;从事商业,与俗争利等‘。太宗时下诏暗示僧人们的活动应该是在寺院内参禅打坐、研读佛典,而不是干涉世俗事务。诏书之后列举了僧人们谬称医hk左道求财、造诣官曹嘱致脏贿等罪状2。再如,玄宗下诏要求僧众不得巡历乡村,悠行教化;因缘讲说,眩惑州间;蹊壑无厌,唯财是敛;非处行宿出入市廖。玄宗时对佛寺地产进行调查,特别指明超出朝廷分配给僧尼的土地一一依照“均田制”大致是僧三十亩,尼二十亩一一都将被没收,且对寺院常住田予以限制,一百人以上的寺院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
佛律中允许寺院以供养三宝为目的的求利,若非如此,则触犯“一切堕中最重”之“贩卖堕”罪。但就文书所反映的敦煌寺院在经济上的经营及逐利己然不合佛教律令的制约,超脱政府政令的约束。敦煌佛寺通过放贷、收租等多种方式发展自身经济,为整个寺院日常支出、举办各类活动和提升寺院影响力提供物质保障和财力支持。放贷成为佛寺营利的主要途径之一,既有生产上的便贷种子粮食,也有生活上的解斗驱使或布褐等织物类需求。吐蕃占领时期的敦煌寺院,尚且在劳役制的保障下维持地产收入在寺院经济来源中的首要地位,然而发展至归义军时期尤其是曹氏归义军时期,可供寺院使用的劳动力大为减少,故而雇佣制、高利贷收入发展水涨船高,成为寺院经济来源的重要组成。针对佛教寺院经济力量的提升,世俗政权并不是放之任之,采取如核查寺院财产的方式加以限制。在释门世俗化,注重与世俗社会联系的敦煌,佛寺经济用途的探讨,有助于反证此问题的探究。此外,针对寺院经济运行中的特殊现象,即高利贷及寺户承担地租、赋役的情况亦作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