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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于土地之上的林木是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财产之一,受国家法律保护。虽然因殡葬用地引起的林木损害赔偿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有着密切联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特殊形态,但因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简单明了,属于典型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而我们将其单列为一种殡葬用地纠纷形态。

案例6:2004年,昭平县仙回乡茅坪村的覃某某将其父之墓建在同村黄某某的责任林里,占地约6平米。为此,覃某某支付给黄某某2000元作为补偿。2011年3月,覃某某及其兄妹打算重修其父之墓,拟建一座占地约16平米的坟墓,为此砍掉了墓地周围的12棵茶树。黄某某并不反对覃家扩建祖坟,但对覃家人私自砍伐其茶树的行为十分恼火,坚决不同意覃家事后承诺按每棵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要求他家必须按每棵10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