踞食之辩中,范伯伦最为出力,其与各方的争辩甚多。史载,其首先与慧义有书信来往,其次和道生、慧观亦有通信。
范泰(355-428),字伯伦,顺阳山阴(今湖北光化西北)人,生于晋穆帝永和十一年,卒于宋文帝元嘉五年。人宋拜金紫光禄大夫,加散骑常侍,晚年捐钱建了抵沮寺。范伯伦之所以与王司徒通信论踞食,是因为王司徒即王弘,王导(名门士族,其弟王衍累任至司空、司徒、太尉等职)之子,任司徒之职(古代官职,国家最高行政长官)。他在《与王司徒诸人书论道人踞食》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一,“今之沙门坐有二法。昔之抵沮似当不然。据今外国,言语不同,用舍亦异。圣人随俗制法。因方弘教。尚不变其言。何必苦同其制。但一国不宜有二。一堂宁可不同。而今各信偏见。自是非彼。不寻制作之意。唯以雷同为美。”现在的沙门,坐姿有两种,而当年抵垣寺则不是这样,现在其他国家语言不同,生活方式也不同。圣人依据世俗情况nu定教法,因地施教。今天又何必苦苦坚守其制度。一个国家怎么可能容得下二法?而今各自坚守偏见,不追寻当年制定此法的目的,仅仅以雷同为美。“不求鱼兔之实。竞攻荃蹄之末。此风不革难乎取道。“树王六年。以致正觉。始明玄宗。自敷高座。皆结加跌坐。不偏踞也。坐禅取定义不夷侯。”当年释迎牟尼悟道时,皆以枷跌坐为定,未见用偏踞之姿。其二,踞食的目的在于追求不食饱,这是一个地方的教法,并不是天下的通则。“踞食之美在乎食不求饱。此皆一国偏法。非天下通制。”其三,“释公往在襄阳。偏法已来。思而不变。当有其旨。是以投锡乘车。义存同众。近禅师道场天会。亦方其坐。”当年道安法师知晓偏坐(踞坐)之法,却没有实行,肯定有他的道理,近来的禅师,也大多是方坐的,无踞坐之行。最后,范伯伦期望“礼以和贵,僧法尚同”,“望今集一食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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踞食之辩,慧义一方并未如范伯伦所期望的进行争辩,不过慧义还是回了范伯伦一封信,其信内容大致如此:“夫沙门之法。政应谨守经律。以信顺为本。若欲违经反律师心自是。此则大法之深患。秽道之首也。如来制戒有开有闭。开则行之无疑。闭则莫之敢犯。”沙门教法,应该谨守经律,虔诚信奉,违反经律,则是败法的首要表现,如来制定的戒律,有开缘有紧闭,如果开缘则可以行之无疑虑,禁止的则绝对不能去违反。“范檀越欲令此众改偏从方。求不异之和。虽贪和之为美。然和不以道。则是求同非求和也。”范施主想要使僧众改变偏食而从方食,此乃求同非求和。“既无经律为证。而忽欲改易佛法。此非小事。实未敢高同。此寺受持僧戒律为日已久。且律有明文。说偏食法凡八议。若元无偏食之制。则无二百五干矣。云食不得置于床上。所弃之食置于右足边。又云。不得悬足累胫。此岂非偏食之明证哉。”此做法,无经律之根据,想要改动佛制,非小事。抵沮寺受持僧戒律由来已久,律上有明文戒条,如果没有偏食八法,则可以说没有二百五十戒。其云,食物不放置在床上,不吃的放在右足边。又说,不得悬足叠腿,这难道不是偏食的证明吗?最后,慧义感慨,“戒律是沙门之秘法,自非国主不得预闻”,但“佛法通塞继诸檀越,通则共获护法之功,塞必相与有灭法之罪”,故“甘受宣戒之罪”。
在慧义答复范伯伦不久后,范伯伦便再次回信。信中,其言“戒以防非。无非何戒。故愚惑之夫其戒随俗变律。华夏本不偏企。则聚骨交胫之律。故可得而略。”此意,戒乃在于防恶非止恶,汉地本没有偏踞和踞脚等恶习,则此戒可以忽略。并举例说,佛陀在世时,沙门都直接用手抓饭,汉地沙门却用汤勺,“何重偏坐而轻乎手食”。这就说明,二百五十条戒律是可以更改的,“如此则固守不为全得师心”。
范伯伦在与慧义的辩论中,并未得到慧义的强烈反响,且范伯伦一方比较势微,故其写信求助于道生和慧观法师,因为二法师都是方食,且比较开明。其断言,戒律之法,绝对不是定法,来华沙门“说法亦复企据”。“外国之食多用于手。诫无匙筋。慧义之徒知而不改。至于偏坐永为不惭同。自为矛盾。”信尾,其宣称“今之奉法白衣,决不可作外国被服沙门,何必苦守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