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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是相关立法的统领性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指经营性公墓建设与运营的过程中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维理念。

一是殡葬服务涉及人权。生命权是人权最为基础的权利,是承载人格利益的载体;死亡权(有尊严的死去)仍可归分为人权的重要内涵之一,是生命权的一方面,生命权与死亡权可称之为人权最基本的内容。殡葬服务涉及人权,生命个体应当享有对殡葬形式选择的基本权利,同时尽可能满足其需求。二是殡葬服务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与生者精神利益。殡葬服务合同有一个典型特征即订立殡葬合同者与殡葬服务对象的分离,换句话说则是殡葬服务的直接对象与间接对象不一致。从本质上来讲,殡葬服务的直接对象(接受殡葬服务者)是逝者,殡葬服务的间接对象是购墓者(订立殡葬合同者),购墓者往往是与接受殡葬服务的逝者具有“相当的亲属关系”。根据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和生者精神利益的法律规定,具有亲属关系的购墓者成为精神利益的享有者。三是殡葬服务牵涉众多群体。除去逝者近亲属以外,仍可能与生前同事、邻居街坊等群体有非常密切或相对紧密的联系。因此,从殡葬服务涉及死者人格、生者精神利益、人员范围较广等方面来看,经营性公墓的建设与运营都应该注重以人为本的思维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