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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墓地的使用期限
在我国,早年没有对墓穴使用期限作明确规定,所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烙守着“长期”、“永久”的“约定俗成”,骨灰一旦入葬,该墓穴就能无限期的使用下去。

1997年由国务院通过并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而早在1994年,上海率先进行了突破,提出墓穴使用期限的标准,将“约定俗成”的“永久”使用,规定为70年。依据《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墓穴使用权属):“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上海的经营性公墓起始于1985年,自此仅27年。显然,要达到规定的70年墓穴使用期限,尚有40余年,这就意味着,已入葬墓穴的骨灰盒,至少要在2055年后才能陆续达到使用期限,才有可能从墓中让出“空穴”来,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上海地区墓地的循环利用率较低。
2、墓地的循环利用
墓地的循环利用是由墓穴使用期限决定的,要实现墓地的循环利用,只有使墓地内落葬的亡口“能进能出”,让公墓走上循环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遏制亡口累积效应导致墓地土地需求长期扩大的后果,必须将上海70年的墓穴使用期限变相“缩短”。
制定墓穴的使用期限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土地资源、老百姓的接受程度、社会老龄化的程度以及生态保护要求等。对于大城市来说,首先一个制约因素就是土地资源,尤其是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土地资源非常稀缺,不可能对墓地使用土地的年限毫无限制。否则墓地越来越多,活人的土地越来越少,这也有悖于我们国家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的大原则。
民政部1998年《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一文中指出:“墓穴(含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因此依据该解释,墓穴的使用期限,可以有20年、40年、60年等期限,即墓穴的使用期限为2}3个使用周期的情况。各地也根据本省市的情况以及对“解释”的理解,在执行中采取了灵活的措施,比如北京、山东为20年,江苏30年,河南50年,上海70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