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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信”APP,以“公墓”一词进行检索,关于“公墓”的国家法律法规共14部,其中5部已失效,最新颁布与实施为2017年12月01日公布《国家文物局关于中山古城遗址恒公墓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中山古城遗址保护范围选址的意见》及2017年02月23日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殡仪馆建设标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通知;关于“公墓”的地方法律共197部,最新颁布与实施为2017年12月06日公布《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墓”的判例裁定共280件,民事判决共159件,刑事判决共98件,行政判决共22件,知识产权判决共1件。

自1992年《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与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构建成为以《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殡葬管理条例》为基础,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殡葬管理制度。《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公墓的建立、公墓的管理及附则等;《殡葬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以及附件等。目前,我国实定法中与“公墓”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2年民政部颁布与实施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与“经营性公墓”相关的法律规范,着重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现行有效的有民政部《关于当前兴办经营性公墓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2016-2025》的通知等。与“公墓”土地来源和性质界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共6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结合上述与公墓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知,我国殡葬法规以及公墓相关法律特点如下:一,与公墓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公法领域,侧重从殡葬行业管理与古墓保护角度进行规制。《殡葬法》仍未纳入立法程序,《宪法》、《民法通则》及此类部门法均没有调整经营性公墓私权属性、使用权期限、购墓者权利义务等内容。行政法涉及与公墓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且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第(三)款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处罚故意损害墓地的行为为核心,属于事后救济条款,并未涉及相关法律关系的界定。二,民事私法领域内仍没有直接以“墓地”或“坟墓”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规范。最为与之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其保护客体仅是“遗体、遗骨”,不能全面覆盖经营性公墓相关的法律关系。三,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存在内容简单、过度抽象、不易执行、过于原则化等问题,导致具体法律规范难以实现解决现有难题的目的。例如,没有厘定城市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没有明确公墓使用权期限;没有细化购墓者权利与义务等等。四,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内容缺乏广泛性,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只有一部内容上体现多部门法律的综合体才可能针对较多方面均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才可能具有较强的现实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