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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殡葬价格体系形成的原因

来源:2024-03-17 08:12:52

    (一)现行价格体系形成的根本原因

    殡葬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特殊服务行业,在建立之初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面临火化任务量少、服务项目少、经济收入低的局面。1981年全国火化区平均火化率不足7%, 9%的殡葬事业单位亏损,殡葬事业单位艰难地承担着时代赋予的历史重任。、

                     上海公墓,华南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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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4年以后殡葬事业单位开始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逐渐增收节支、扭亏为盈,达到经费自给。1985年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市殡葬事业单位盈余率上升到36%。部分殡葬事业单位由全额拨款、差额拨款逐渐改制,转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但是殡仪馆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是基于保本的原则制定这一原则并没有改变,其它殡葬服务项目只是略有盈利。

    (二)现行价格体系形成的重要因素

    虽然近年不断有社会资金注入殡葬行业,但是绝大多数殡仪馆、公墓等执行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物价管理部门对隶属于事业性收费性质的殡葬服务收费,在项目设定及价格调整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1983年国家民政部发布了《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做为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殡仪馆、公墓等殡葬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设置收费项目、调整收费范围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于殡葬服务收费,民政管理部门及殡葬事业单位没有任何独立的定价权,不能及时根据市场变化灵活性地调整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严重制约了殡葬事业单位的发展。

    (三)现行价格体系形成的基础条件

    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4条还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国家发改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进一步规定对听证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对上述三类价格必须实行听证。国家发改委还公布了听证目录,其中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殡葬服务收费。

    殡葬服务价格的调整要经省、市级发改委同意立项后,通过价格听证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才能决定是否可以进行价格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