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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价格市场调节。《中华人民价格法》第一章一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价格法》对市场调节价的释义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自50年代全国各地逐步建立殡葬事业单位至今,价格管理部门没有对殡葬商品类收费的利润率及市场调节价进行统一的规范,只能由各省市殡葬管理部门及殡葬事业单位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由市场调控。

二是经营主体繁杂。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殡葬市场丧葬用品销售的前置审批权,自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丧葬用品销售只要到属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均可以开展丧葬用品销售。目前丧葬用品销售网点在各家医院周边已经呈现泛滥趋势,这也从一个侧面向消费者预示丧葬用品销售有巨大的利润空间,更增加了消费者对丧葬用品市场利润空间的遐想和价格的质疑。
三是监管部门空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但是属地工商管理部门由于诸多原因对于丧葬用品市场实际上是疏于监管,殡葬执法部门也缺乏对丧葬用品市场价格依法检查的依据。目前殡葬商品类收费约占殡葬收费的70%-80%以上,这方面相关法规、制度及行业规范的空缺以及监管失控,对殡葬市场的公平性产生了很大影响,直接决定了服务对象对殡葬行业的感官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