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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殡葬制度体系查漏补缺

来源:2024-08-13 08:00:31

    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提出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三种循序渐进的对策:首先要对部分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以增强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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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确需进行法律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以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爱后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不具备法律予以规范的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等到取得实践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上述对策在处理殡葬制度改革的问题中同样也可以适用。

    在殡葬改革过程中要始终明确,殡葬是关于人的事业,殡葬法规要用于人、行于人、为了人。但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条例》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条例》或《办法》规定过于呆板和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这是殡葬制度设计中的缺失。因此提出以下两点制度构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