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在涉及农村公益性公墓的7起案件中,其均为公墓在建设、使用时产生的合同纠纷。
相较于农村私人墓地的纠纷频发,农村公益性公墓上的纠纷鲜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农村公益性公墓占用的集体土地性质明确。公墓的设置与规划一般均为统一规划建造的,其在面积与选址上都有着一定的限制,因此占用他人土地而产生的纠纷鲜有发生。

第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运营与维护均有专人进行定期管理,其自身运作亦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第三,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权的法律规范与私人墓地相比略微更完善。有学者认为,实践中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获得通常需要集体组织成员与组织签署农村墓地使用权协议从而获得其使用权,因此其也表现为债权性质。在合同中其一般也会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因纠纷诉至法院时其能够相对较好地解决。
基于我国现行的墓地制度,农村公墓与城市公墓使用的是同样的体制。因此,在城市公墓上存在的诸如债权性墓地使用权存在缺陷、墓地使用期限不明确等问题在农村公墓上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