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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因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终止。墓地设立的主要意义便是在于让后人有祭拜和纪念地方,但若因年岁过长无人祭拜,那么设立墓地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虽然现行法规中并无对于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可以参照现行的《公墓管理暂行条例》中对于经营性公墓的规定,拟定农村殡葬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期限届满时,可以向本文拟定的具有殡葬管理职能村民委会提出申请延长使用期限,经乡级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权继续存续。对于没有进行续期申请的殡葬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

第二,因行政处罚而终止。古今中外,所有的制度从制定的那一天起便有违反规定的人存在着,对于任何一种制度而言,维护制度自身权威的最重要方式便是对违反规定者的进行处罚。在本文架构的《殡葬法》下的农村殡葬用地制度中,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农村殡葬用地的情形,应当制定详细的处罚等级与处罚方式,并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应当终止其农村殡葬用地的使用权。
第三,因放弃而终止。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权的放弃,是指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则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权自动消灭。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农村殡葬用地使用权人还未使用,即可以推定其不再需要农村殡葬用地使用了,则视为自动放弃。至于这一合理的期限应该如何规定,应当由各个地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民间意见来进行制定。此项规定是为了保证农村殡葬用地的高效利用,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