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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可知农村墓地使用权只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以墓地形式存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农村墓地。既然已经暂时赋予家族墓地、承包地墓地、违规经营性墓地、风水墓地等墓地使用权人的主体地位,那么家族墓地、承包地墓地、违规经营性墓地及风水墓地自然也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

农村墓地使用权客体的特点主要有:第一,农村墓地使用权所指向的墓地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体特定性。第二,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墓地上进行墓地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具有客体可控制性。第三,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用于埋葬遗体或骨灰,方便农村墓地使用权人进行祭祀等活动,具有客体可利用性。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也具有客体特定性、可控制性和可利用性,但是和农村墓地使用权还有很大差异。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用于建设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土地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所有用于农业建设的土地之上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只有向其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才能初次取得,这里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可以是乡集体,也可能是村集体,还可能是村民小组集体。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墓地使用权客体也是有严格限制的。《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此条款是对墓地使用权客体位置的限制。此外,对农村墓地使用权客体的面积也有限制,《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也容易引发矛盾。土地作为客观存在,它与国家所有的土地在物质属性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从法律上讲,国家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其主体是相对明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较为复杂,它是集合体,而不是单一的。同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包括全村成员,有的则仅包括本小组的成员。而在对集体土地进行管理时,村民委员会往往是主角,这就使得村民在行使权利时遇到了困难。其次,农村墓地是供村民埋葬遗体或骨灰的,不具有其他任何收益,一般村民委员会都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目前,农村中出现的许多墓地使用权纠纷,就与村民委员会的不当管理有着极大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