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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安葬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或遗体,不得对外经营,农村公益性墓地向村民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已出售(租)的墓葬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处理,限期改正。

地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墓建设的健康发展。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抓紧研究相关对策,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在2009年8月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汇总后报告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