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公墓消费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公墓产品购买人(消费者)一般应当被视为消费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于购买公墓产品的人群需要进行分析,确定那些是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保护。由于受“炒买炒卖”风潮影响,现在购买公墓产品的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为自用而购买的和为了投资而购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此条是界定消费者身份的法律依据。王利明教授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生活消费”的判断标准归纳为五个:
2.是否与经营者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
3.如果没有形成某种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地实际地使用了某种商品或接受了某种服务;
4.个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否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是否是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
5.购买某种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还是满足生产消费
因此,为获得公墓产品增值而购买公墓产品的人,因其具有获利的目的,不能被视为公墓产品的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在消费者的九大权益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结社权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公墓财产权具有特殊重要性,下面具体阐述消费者上述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
1.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保护
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在公墓产品消费中主要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公墓产品必须具有合格的安全性和提供的服务具有可靠的安全性,能够保障产品本身和存放于产品内的遗骨、骨灰不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的破坏。本文开篇所引用的案例即是因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不具备安全性的典型案例。在消费者使用权有效期间,经营者由责任保障采取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实践中常发生骨灰被盗、墓碑被损坏等事件,消费者均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以及主张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骨灰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墓产品的购买人。骨灰被盗,即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财产权受到侵害。
2.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
在公墓产品消费中,知情权是指经营者必须保障消费者了解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与经营者合法性有关的真实信息。实践中大量非法公墓的存在,其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隐瞒了非法经营的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合法经营者而购买产品。现在各级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非法公墓处理采取了十分谨慎的做法,基本上维持现状。但是,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权前,非法公墓不可能自动转化为合法公墓,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政府的承认。一旦出现土地征用,或者公墓市场的整顿,消费者财产权受到的损失难以从政府获得补偿。此时,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非法经营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保护
公平交易权对于保护公墓消费者的公墓财产权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公墓产品的消费者而言,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墓产品的权利。多年以来,殡葬业都被认为是“暴利行业”,各种媒体对公墓的“暴利”进行了大量的报道。《东方早报》开展的“2008年3·15暴利行业揭秘大调查”结果显示,殡葬行业是位于房地产、眼镜业之后名列第三的“暴利”行业。虽然媒体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值得商榷,但确有部分经营者在以“暴利”的价格销售产品,这种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30。造成殡葬业暴利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物价部门)执法不严。中国传统的“轻生重死’,、“厚葬”习俗也对殡葬业的“暴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由于“暴利”,消费者所购买的公墓产品价值中具有很大的泡沫成分,所购产品价值大幅下降,消费者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为了消除殡葬业的暴利,政府应该加强管理,坚持殡葬业的“公益性,’,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对殡葬产品和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对违反超出核定价格或者价格幅度多收取的费用,消费者可以通过行政的或者诉讼的手段收回,主管部门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经营者,也要给予行政处罚。
4.消费者的结社权保护
消费者的结社权在公墓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体现为消费者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组成“墓主委员会”这样类似“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以集体的力量维护全体墓主的权益。由于公墓产品的消费者只是在特定的日期到公墓扫墓,祭奠死去的亲人,日常的公墓维护管理都是由经营者实施,消费者对公墓的管理、经营情况不知晓。目前,未见公墓消费者成立维权组织的报道,相信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将会有公墓消费者要求成立维权组织。公墓消费者维权组织有权了解与其权益相关的经营信息,对公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消费者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就经营者侵害权益的行为投诉,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然也包括其财产权。
此外,消费者通过与公墓经营者签订购买合同取得公墓产品的使用权。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颁发》都没有对购买公墓产品的合同条款做出规定。一些地方新公墓管理法规对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做了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对价格和使用年限的规定是,“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第十四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定。”(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对墓穴销售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做了明确的规定。从两地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看,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自主协商决定的项目不同,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和使用期限,在四川是政府定价和和规定年限,在上海则是由双方协商确定。
实际上,各个公墓制订的格式合同中,对消费者公墓财产权保护的条款数量少,规定也不明确。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给消费者索赔造成很大的障碍。
为了切实保障公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民政部门应当仿效建设部制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办法,制订公墓产品销售合同范本,以加强对公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