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官员丁忧去官制度的研究,首先必需讨论“遇何丧应去官守制”的问题。总的来说,明代官员丁忧守制的丧服范围较前朝有所缩窄:
1.“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
明代初期,“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明初官员丁忧守制主要是对前朝,特别是唐、宋两朝制度的继承。“清人顾炎武在《口知录》中写道:“《记》曰:‘奔丧者,自齐衰以下。”,进而曰:“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不奔者。”在他看来,明代以前奔丧之制甚为风行,且依礼应为其守丧的已故亲属的范围较为广泛,除包括斩衰、期亲之外,亦包括功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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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除期年奔丧之制: “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年服制不许奔丧,但遣人致祭,从之。”
明朝官员丁忧守制的丧服范围在朱元璋统治时期定为子丁父、母忧,承重者丁祖父、母忧;其中丁母忧之“母”包括生母、养母、继母、慈母。并且此项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朝的结束。究其原因,正如《太祖实录》所载:“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口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可见作为推动国家机器运行的基本单位一一官员,其每一员对于国家的正常运行都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让官员尽可能地多为国家服务,客观延长官员的工作时间是很重要的。
“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确定了明朝官员守制的基本丧服范围,但同时有其他规定对其进行补充以及个别的于律不合但“通于人情”的丁忧守制情况。
2.“承荫入仕者”丁祖忧
依《大明令·户令·嫡孙丁忧令》:“凡嫡孙为祖后而承荫入仕者,祖亡,服斩衰三年;在官者,依律奔丧、丁忧。违者,制罪。”《大明令》确定了荫袭祖官的在职官员,若其为亡祖(父)之嫡孙,并荫于祖(父)而得官,那么不论其父是否健在,均须解官守制,服丧三年。“虽《大明令》为吴元年颁布的法规,但其作为过渡性法律的性质对明律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其直至嘉靖年间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2
3.“通于人情”之例外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有以下一段记载:
“署北平按察司事、监察御史陈德文奏言:嫁母刘氏卒,乞奔丧。许之。德文四岁丧其父,家贫,随母嫁陈氏。后年长归宗,至是其母卒,时已除奔丧之制,德文独恳请甚至,上特怜而许之。”
顾炎武在《口知录》中亦引有此段,并且评述:“是圣祖虽依吏部之奏,而仍通于人子之情,固未尝执一也。”‘4陈德文其生母改嫁,后他本人归宗,按洪武二十三年制,其不得奔丧守制。但其“恳请甚至”,朱元璋站在人子生母情深义重的情理角度,变通礼制,许其奔丧守制。尽管为个例,亦可见“通于人情”能够扩大官员丁忧守制的丧服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