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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丧葬仪式中的芒筒芦笙乐舞与其当地的文化生态的共融关系主要体现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这个概念上。“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是哈贝马斯在系统梳理西方哲学交往理论之后提出的一个概念。哈贝马斯将现代性看成是“未完成的”,因而,“交往理性”在本质上是“重建理性概念”。尽管有不少学者对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提出了批评,但是在本文丹寨县苗族丧葬仪式中的芒筒芦笙文化生态大背景中,其理论的合理内核仍是当下丹寨县芒筒芦笙乐舞以“封闭性”策略进行教育教学,同时也成为缺乏主体身份的当地苗族芒筒芦笙乐舞音乐教育传承策略重构的重要理论依据。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有两个核心关键词,即第一是“交往理性”,第二是“生活世界”。“交往理性”相对应的是“工具理性”,它主要来源于哈贝马斯对于社会行为的四种区分:即目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并认为以“交往理性”为特征的交往行为是仅有的全面的行为。哈贝马斯将“交往理性”建构在“语言学转向的哲学”的基础上,他在文中认为:“在目的行为中,语言只是被理解为旨在实现各自目的的人们之间的非直接的相互理解;在规范调节行为中,语言是作为纯表达一种己有的规范性赞同的工具;在戏剧行为中,语言是作为‘自我表演’的中介。
依据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如果把丹寨苗族芒筒芦笙乐舞传承仅仅定位为目的行为,那么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在苗族与“他人”的交往中只表现为“非直接性”作用,两者缺乏对话,不理解在所难免,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教育传承的“封闭性”困境也在所难免;如果把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传承定位为规范调节行为,那么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只是不同乐舞文化(在此表现为学院的和苗族的)各自规范性认同的工具。由此,在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教育教学中的冲突和矛盾在所难免;如果把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传承定位为戏剧行为。那么,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只是上述两种不同“自我表演”的中介,在强势与弱势对比中,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最终只能是现代音乐手中的“工具”。因此,唯有将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教育传承作为一种常规的交往行为,在交往理性理论中进行建构,这样才是一种全面理解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在文化生态中功能的策略。
另外有学者这样认为,“交往是一种主体间行为,它是行动者个人之间的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行动者使用语言或非语言符号作为理解其相互状态和各自行动计划的工具,以其在行动上达成一致。因而,‘交往理性’是一种‘主体—主体’遵循有效性规范,以语言符号为媒介而发生的交互性行为,其目的是达到主体间的理解和一致,并由此保持社会的一体化、有序化和合作化。”依照这个观点,以往以“封闭性”为特征的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传承实际上并非是一种主体间理解的策略,它所表达的不是一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在此过程中只是被修正和改造的对象,或者是以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纯粹性作为理想与“他者”进行对抗的工具,这种传承策略不能实现社会一体化、有序化和合作化,是一种“工具理性”的教育策略。因而,当今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传承的策略应该是“去工具理性化”,实施在“交往理性”基础上的重建。
尽管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是为“工具理性”而提出的,但他是并不是对“工具理性”方面的“全盘否定”,“哈贝马斯把工具理性当作是交往理性的内在向度之一,将这种态度从其它的态度中分化出来,这样就有助于们进一步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这里给笔者的启示是,我们不能忽视它的工具性功能,对于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发展而言,一切有用的、合目的的工具性策略均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全球化文化生态这样一个结构性的文化语境中更是如此。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合理性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即语言性的、互为主体性的、程序性的以及开放的、暂时的和“可误性”的,生活与世界是其先验场所。正是它的这些特征,在“交往理性”观念下建构起来的贵州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传承发展体系以及形成芒筒芦笙乐舞与当地文化生态“共融”的局面,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往理性’中的教育传承是“差异”对“差异”的教育传承,因为交往的合理性是语言性的。语言以及人的交往资质内在地其包含有一个真正的主体间一致性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所以,遵循“差异”对“差异”的教育传承,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语言的主体性以及苗族与他人之间的语言文化生态达成共融的可能性。
第二,相对于文化全球化的语境而言,“交往理性”中的丹寨县芒筒芦笙乐舞教育传承是“开放式”,因为交往的合理性是互主体性的,它表现为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核心是主体间的关系,那种传统的主(指学院模式)、客(指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模式)关系的独白式的理性思维应该抛弃。
第三,因为交往的合理性是程序性的、开放的、暂时的与“可误性的”,所以交往合理性不是“实质性、实体性的,是通过交谈、论证、说服等过程达到的一种共识,这种共识只是暂时的、脆弱的和‘不完全性的’。因此,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教育传承目标不应该是外设的,而是要在教学程序中,针对不同的培养方向将其“内在”课程置于结构之中,教学文本也不是固化的,而是经过交谈、论证以及说服等过程从而形成一种共识与共生的格局。
第四,回归所生活的世界,鉴于生活世界是隐含的,是不受我们任意支配的,它的知识是整体的,是一个直接的可靠性形式。⑤因此,当代的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发展必须回到文化生态中去。但是这个文化生态是指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文化与他者音乐文化共同建构的生活世界,它包括两个子系统:一是现代的乐舞文化生态系统;二是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文化的生态系统。回到现实的文化生态系统就是要回到这两个子系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而共同建立起来的共融世界。然而,当下的事实是,现代乐舞系统表现出“工具理性”的“异化”霸权,把丹寨县苗族传统芒筒芦笙乐舞系统作为客体加以“殖民”,任意窜改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真实性,同时任意肢解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的整体性,使得此乐舞失去了“交往理性”所理想的“协商共建生活世界”的资格。所以,我们应当将丹寨县苗族芒筒芦笙乐舞与它所依存的那个本原性的生活世界达到一种共生与共融的状态,这样才有利于丹寨县苗族丧葬仪式及其芒筒芦笙乐舞的长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