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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取消为宗子服。两汉时以小家庭为基础的小宗法制取代大宗法制后,宗子已不具有收族的能力和立嗣的特权,小宗开始不再为宗子服丧。

唐太宗时期增加叔为嫂小功五月。先秦时出于男女大防的考虑,叔嫂无服。《礼记》说:“嫂不抚叔”、“嫂叔不通问”、“嫂叔之无服也,盖推而远之也”。但是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多年,年长之嫂对小叔往往有鞠养之义,遇丧事时却形同陌路,于情于礼似有欠妥。《孟子》中,淳于凳便拿“嫂不抚叔”和孟子开了个玩笑,他问道:嫂子如果被水淹了,小叔子该不该伸手去拉她呢?孟子便说:“嫂溺不援之以手,禽兽也。”但在唐之前,叔嫂一直无服。
唐玄宗时期修订《开元礼》时增加女子在室服叙,礼经中无此类型。《开元礼》规定,为姊妹在室者服同兄弟,为女子子(女儿)在室者服同众子,为姑在室者服同伯叔父等;《开元礼》还补定为嫁母(亲生母亲因父亲去世而改嫁者)服杖周,嫁母报服子女同;增定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间互服小功。
宋《开宝礼》补定为养母齐衰三年服。
元代《元典章》中增定为出家兄弟之服。元代佛道盛行,出家为僧、为道的情况很多。但传统视出家为不孝,所以为出家兄弟只降服大功服。
明《孝慈录》增为堂兄弟之妻服绍麻三月,废除了先秦以来一直存在的荡服。这同样与宗法制的变化有关。在大宗法体制下,疡者不予立后,在宗庙祭祀中只能处于衬祭池位,故服叙中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立了荡服。秦汉以后,在小宗法制下,荡者也可立后,成年与否己不再具有先秦时的特殊意义,所以荡服便失去了价值。到《孝慈录》修订服叙时,将荡服尽废,此后为未成年人之服完全同于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