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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服务供给是我国社会福利和保障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政府作为其主要的供给者,通过有效的殡葬救助制度和惠民殡葬政策向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均等化的殡葬服务。殡葬服务供给主要包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和生态安葬供给等三个方面。

其中,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是指由政府层面提供的综合性殡葬服务机构、镇级守灵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安息堂等基础性殡葬设施的合理配置;基本殡葬服务供给是指当前殡葬服务机构向绝大多数殡仪服务对象提供的经典的、通用的、基础的共性殡仪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项目,具体则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丧葬习俗进行动态调整。生态安葬供给是指为治丧家属提供骨灰撒海或以树葬、花坛葬、可降解骨灰盒葬、壁葬,以及骨灰堂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处理骨灰的安葬方式。其最重要的特性是确保每一位公众在殡葬服务上的公平可及性,以此来保障公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使公众能够在人生终点时,获得大致均等地基础性殡硷服务与安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