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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不公平性

来源:2022-05-07 08:04:34

    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制定的不公平。殡葬行业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基数小且行业信息公开渠道甚少,经营性公墓供不应求等社会原因更加使得建墓主体处于相对优势得地位。如因亲属意外身故,购墓者则一般需要在极短时间内确认公墓所有要素,从时间角度而言购墓者己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差异是导致合同制定不公平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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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具体内容的制定实质也是建墓主体强势地位的一种体现。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己然不是建墓主体与购墓者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愿协商的结果,而己成为建墓主体利益保障的手段,常见的手法则是面对知之甚少的购墓者使用格式条款甚多、免除建墓主体责任或缺乏购墓者赔偿救济条款的合同版式。二是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执行的不公平。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类型之一,民事平等原则应始终贯穿于合同之制定执行过程。然而,现实仍是购墓者基于保守死者人格尊严的态度一再忍让建墓主体的过分要求。建墓主体背靠其行业的强势地位,成为其悠意确定服务价格和模糊责任范围的“资本”,一再践踏购墓者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