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因现行相关法律规范颁布实施年限过早,位阶较低或规定内容过于原则化,执行力不足,导致审判人员对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极大。从完善立法体系角度而言,制定一部内容全面且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殡葬法》,可从根本上解决法律适用难的问题。

当然,立法位阶越高,所消耗的立法资源和需要筹备的时间也就越多;从利用现有法律规范角度而言,《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合同法》分则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就成为法律适用的三大支柱。一是《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可成为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具体规则的指导、约束以及补充。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可依据《民法通则》基本原则寻求适当的法律解释,完成审判工作。二是《合同法》分则是对每一类合同进行详细规定,对于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之规定。关于墓穴、墓碑及附属设施所有权相关问题可参考适用买卖合同具体规则,关于公墓所附土地租赁权相关问题可参考租赁合同具体规则,同时应当注意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盲目套用规则。三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可成为类似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之参考。法官发挥积极地、正确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灵活补足相关公墓法律缺失和调解当事人冲突,避免“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