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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是关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乎合同执行可能与否的内容。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关键之处还在于格式条款和救济原则条款的制定。格式条款是由建墓主体草拟并针对不特定购墓者反复使用的条款,救济原则条款是指如购墓者权益遭受侵害,享有何种救济权利的条款。一是现有建墓主体大量使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版式,漠视购墓者的特殊性,从根本上体现出建墓主体在经营性公墓买卖法律关系之中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

解决关于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相关问题,可以灵活运用《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特殊解释的规则。《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详细列举了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客观解释条款、不利方解释条款和非格式优先条款在内的特殊解释规则。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的适用,主要是限制建墓主体草拟合同时规避自身责任或加重购墓者义务,实现合同平等性。客观解释条款的适用,主要是建墓主体与购墓者对格式条款产生认识差异,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不利方解释条款的适用,如建墓主体提供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争议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建墓主体利益的解释,实现合同公平性。非格式优先条款的适用,主要针对经营性公墓买卖合同之同一事项既有格式条款的规定又有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当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二是现有建墓主体大量使用无一救济原则条款的合同版式,于购墓者的救济权利置若周闻,从根本上体现出建墓主体刻意规避自身责任的态度。解决关于经营性公墓救济原则条款相关问题,可以设立建墓主体如实告知合同内容的义务,如未如实告知,建墓主体应承担纠纷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