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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提及的是“毫无摘留”的例子,而在清代的田土买卖的实践当中,通常要将坟地进行除留,即所谓的“卖地留坟”习惯。由于受到祖先崇拜传统观念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律都对坟地(墓田)进行特殊保护。法律不仅对于破坏坟墓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处,同时,法律还禁止出卖坟地(墓田)的行为。宋代元裕六年(1091年)规定:“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丈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元代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在《通制条格》中提到:“百姓每的子孙每将祖上的坟莹并树木卖与人的也有,更掘了骨殖将坟莹卖与人的也有。今后卖的买的并牙人每根底要罪过,行文书禁断者”

明清时期的法律虽然并没有严格禁止出卖墓田(坟地),但是同样禁止将坟家平治后再出卖坟地的行为。清代法律规定:“若卑幼发(五服以内)尊长坟缘者,同凡人论;开棺荐见尸者,斩(监侯)。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仗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五服以内)卑幼坟缘,开棺荐见尸者,绍麻,杖一百,从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祖父母、父母)发子孙坟缘,开棺荐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尊长卑幼)俱不坐。”清代嘉庆二十二年的条例中又规定到:“子孙平治祖坟并奴仆雇工平治家长一家者,仗一百徒三年;每一家加一等,仍照加不至死之例,加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止。得财者,均按律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知情某买者,悉与凡人同罪……其子孙因贫卖地,留坟祭扫,并未平治,又非倒卖者,不在此例。”由于法律对于“发缘”行为的打击,清人出卖田土时一般会将坟地(阴地)作了“摘留”。
由于法律长期以来对于墓田的特殊保护,清人在出卖田土时,都格外小心地处理坟地问题,通常情况下都对坟地作出“卖地留坟”的处理。该作法除了法律的特殊保护之外,民间的风水习俗也是保留坟地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到风水观念的影响,清人认为轻易地迁坟移葬会破坏祖坟的风水,其作法不仅是违反礼教孝义的活动,而且祖坟不再给子孙带来福社,甚至带来厄运。因此,即便是经济情况相当窘迫,人们也要绝对避免出卖坟地。其他的田土可以全部出卖,但是先祖的坟地要务必保留。对于已经承买了他人田土的买方而言,如果所买田土之中有他人的坟莹,其也不敢擅自平治卖方的坟地,因为一旦平治他人的坟莹,可能就要面临毁墓罪名的起诉。同时,从道德感的约束上,一般情形下会对他人的坟莹进行保护。由此可以看出,“摘留坟地”的习惯作法既有法律上的约束,又受到了风水习俗的影响,从而导致“卖地留坟”现象在清代的田土买卖当中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