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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情感物的存在结合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紧缺的现状骨灰及其遗物无期限的存在于公墓中是不现实的。但是过短的期限同样也会使得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笔者认为将墓地缴费周期调至50年较为合理。原因在于现在已出现部分人在生前就选择逝世后进行生态葬(草坪葬、花葬等)遂结合林地、草地的使用年限将墓地使用权定为50年。

例如河南省郑州市自2020年4月起,官方引导民众参与节约土地生态安葬,对于采取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给予丧属1000元补助这样再对进行节地安葬的草地结合使用用途进行使用年限的限定是比较合理的。缴费周期延长也使得墓地保障逝者安宁的目的得以达成。同时我国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墓地制度设立使用者主动申请制度。其制度根源在于:对墓地使用者进行资金和期限上的临界约束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例如在墓地使用期限到达前一年进行到期预告以督促使用者支付续期租金若使用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使用资金将视为该使用墓地变为无主墓地继续投入市场。这样便可兼顾墓地使用者的精神寄托与墓地资源的有限性从而使墓地资源得到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