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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重典治发冢

来源:2024-02-05 08:04:02

    明朝系中国最后一个由汉族建立的大一统宗法地主专制帝制王朝,自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应天府称帝,至1644年李自成攻占北京,共276年。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统治者着力维护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特别强调实用性,以不断应对社会变化。在土地方面,进一步取消限制,私有化程度得以加深,同时,强调先占制度。这也使得富人对于墓地位置有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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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初制度严明,对墓葬的规模形式有具体规定,提倡简洁朴实,随葬品多为日常用品,不多见珍器。此外此时的壁画墓,除了帝王墓以外,数量大幅下降,模拟死者生前环境的风气大为减弱,“墓葬成为真正意义上容纳棺梓尸体的地下空间”;106明中期后,经济繁荣,耗资甚大的浇浆墓开始流行,随葬品中多金玉之器。

    以重典治国闻名的明代,其法贵简、严,对于盗墓行为严刑惩治,如《明会典·刑律条》中记载对于盗掘帝王陵墓者属于谋大逆,“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网),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不仅如此,对于以普通民家为对象的盗掘墓行为,亦专设的惩罚条例,如《明会典·律例九》中规定,“发家者”,“凡发掘坟家见棺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梓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梓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卑幼发尊长坟家者同凡人论;开棺梓见尸者,斩。”“若尊长发卑幼坟家,开棺梓见尸者,绍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家开棺梓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ion明代的墓葬习俗与鬼神论的关系进一步淡化,此与科技的发展紧密相关,如浇浆墓主要用于防盗,保护逝者遗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