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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休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承载物,只有存在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观念形态的权利义务才能具体化为实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以上论述,可知农村墓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民事主体只享有使用权。这种特殊的使用权仅仅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因此,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享有的土地。

我国现行法规对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也做了相当严格的限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该条通过列举式的方式对农村墓地使用权客体做了限制,即禁止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主干道两侧修建坟墓。与此同时,对于己经存在的除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以外,其他墓地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但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在农村承包地、林地以及公路主干道两侧的坟墓存在还是比较常见的。
与此同时,我国对墓地占地面积也有一所限制。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理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而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该条以委任性规则的形式将墓地占地面积的规定权限交给省级人民政府。但笔者通过检索相关信息,目前尚未有省级政府对农村墓地占地面积作出统一规定,因此,面积超过几平米甚至几十平米的超大型墓地在许多农村地区屡见不鲜,出现“逝者与活人争地”的尴尬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