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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内容通常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一种载体,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是通过实现土地的价值来确立的,显而易见是一种土地使用权,亦属于用益物权。它与用益物权有着较多的相似性,但它也有着自己专属特性,这通常体现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内容方面。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第一,对墓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占有和使用权能是用益物权最显著,最基本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申请墓地使用权的主要目的即是占有和使用,以满足埋葬其近亲属的遗骸、遗骨。法律应该对权利人对墓地的占有和使用予以保护,除法律、法规等等明确规定,对该项权利的侵害都要像侵害其他用益物权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二,依法建造坟莹、墓穴及其构筑物、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利。在我国农村地区,墓地的使用形式一般是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建造坟莹,以便祭祀。权利人在取得相应的权利以后,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建造形式各异的坟莹。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国家允许的建筑而积或者材料之内。此外,权利人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同时,也享有种植林木、花草等保持墓地周围生态的权利。
第三,墓地使用权人的“准财产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必定是坟墓及其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载体。而农村墓地并不像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是其他用益物权一样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它更多地是作为缅怀先人的载体,因为其近亲属的去世使得墓地使用权人的精神不受侵害,而应当赋予其“准财产权利”并以此作为当他人对墓地或者坟墓中的遗骸实施侵权行为时,权利救济的客体。
第四,相邻权。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墓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权利,由此衍生了相邻权。墓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据相邻权而请求对方给予相关便利,从而充分保障墓地使川权的行使。与此同时,当墓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基于相邻关系的另一方一而侵害时,墓地使用权人有权要求对方依据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第五,不完全的处分权。农村墓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权利人对墓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享有一定的处分权,这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特征决定的。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上的坟莹设施享有物权,这就使得权利人可以对墓地_卜的建筑物构筑物享有处分的权利。但这种处分权利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是随意连同墓地一起转移占有等等,因此,可以说墓地上的处分权是不完全的,类似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农村墓地使用权也一样,权利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享有权利的代价。笔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积极配合墓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墓地使用权人并不能因为取得权利以后便可随便行使权利。其应严格履行妥善处理遗骸遗骨,防止污染环境的义务。这样可以使不管是墓地还是墓地使用权消灭以后复归土地,都能做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履行相邻关系所要求的义务。墓地使用权在客体作为不动产的前提下,必定会有相邻关系的发生。这就要求墓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应相邻关系的义务。在相邻关系人的权利因墓地使用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时,要积极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积极履行法律法规关于坟墓建设的义务。笔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不管是面积,还是墓地之上的构筑物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墓地使用权主体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使用生态环保建材、规范墓地面积,构筑物高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