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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墓地使用权制度

来源:2024-02-26 08:06:45

    韩国有着五千多万人口,但国土面积仅为十万多平方公里。因此,韩国比其他国家更加关注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韩国的历史和传统深受中华儒家文化的浸染,同样也存在着浓厚的祖先崇拜精神。其主要的体现之一就是对先人坟墓的保护与管理。这也为韩国所形成特有的坟墓权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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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民众的传统意识衍生了对自己乃至对他人坟墓寓意尊重的观念,符合传统善良风俗和伦理挂念。因此,在韩国就衍生出一种类似于地上权的一种物权类型,即坟墓基地权。韩国的坟墓基地权是通过判例的形式被确认为习惯法上的地上权。在韩国以判例的形式将坟墓基地权确立为习惯法的地上权最可以追溯到日本帝国主义对朝鲜的殖民统治时期。后来,这种在习惯法物权的坟墓基地权得到了朝鲜的高等法院承认。之后,韩国的判例坚持了朝鲜高等法院的对坟墓基地权的立场,且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今天。

    对于坟墓基地权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韩国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有一种认为坟墓基地权同地上权一样,其不同点仅仅是所依据的法律各异。而另一利,观点则认为坟墓基地权不能与地上权这类有形的用益物权等同视之。依据韩国大法院的判例,韩国坟墓基地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以及在合法所全的坟墓基地权收到侵害时所享有的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权利。根据这一特性,坟墓基地权具有地上权的物权特征。但又与地上权存在一定的区别,其最显著的特点便是地上权是韩国民法所规定的物权,即法定物权,而坟墓基地权只是习惯法_上的物权而已。

    自然人是韩国的坟墓基地权的唯一主体。韩国的大法院规定死者的长子或长孙有用死者坟墓的所有权,而所有权的取得可以依照时效获得在他人土地上所衍生的坟墓基地权。由此可知韩国的坟墓基地权的主体为死者的长子或长孙。以及韩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此处的长子或长孙并不仅仅限定于自然血亲,还应包括拟制血亲。但在韩国的坟墓基地权的主体中,并未对绝嗣之家的这类特殊的坟墓基地权的主体做详尽规定。韩国的坟墓基地权的客体即坟墓所占用的一定面积的土地。依据相关判例,除了坟墓所占用的面积以外,还包括为祭祀等活动所必要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一般都是坟墓周围。由于单独一座坟墓或墓基地,并不能履行坟墓作为追思后人所必备的功能,因此也就使得坟墓基地权的面积有了一定程度的延展。但韩国坟墓基地权所占用的土地而积具体多少,韩国的习惯法中并没有形成固定的统一面积。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如同硬币的两个面总会同时出现,没有孤立存在的权利或者义务。韩国的坟墓基地权的权利人同样也要承担比如禁止扩建新坟墓,禁止随意移葬等义务。除此之外,韩国还建立了坟墓基地权的登记制度以及效力范围、存续期间等等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