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一)内生秩序与构建秩序之间的矛盾

非正式制度的产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文化积累和生活惯习作用下自然形成的,人们遵循某种非正式制度,常常出于风俗或惯例而非理性选择和考量。反之,正式制度的产生大多是理性构建的结果,这种“建构秩序往往是具体的秩序,是可以创造出来的,服务于该秩序创造者的目的。但是“建构秩序需要一
种假设,即存在一位全知全能的构建者或计划者。然而,从知识论的角度看,全知全能是不可能的。事实上,完美的制度只存在于理念中,现实生活中只有次好的制度,正式制度不可能完全兼顾到地方性价值、信仰和意义。正式制度的供给者一般是“国家”,国家为了实现“简单化”“单一化”控制社会秩序,倾向于为社会提供适合所有人、所有地方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制度体系,事实上,国家理性建构的制度体系并不一定科学完善,也不一定适合于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作为。可以说,丧葬制度的执行受到了传统丧葬文化的严重抵制,我们认为以下一些因素的影响表现得尤为突出。一是“入土为安”的核心规范。孔子认为万物死后必归于土,沦为尘,而人类作为万物中的一种也不可避免地要终究归于尘土[7}v“入土为安”的观念在当前的农村仍有相当大的认同基础,特别在一些老年人群体中,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他们认为人死后不仅要“入土”,还要接“地气”,只有这样逝者才能回归自然,逝者的后代才会有发达、繁荣的根基;二是“事死如事生”的传统价值。我国传统的丧葬礼仪中,人去世后应该按照死者生前生活方式安排后
事,这已经成为民间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会把在现实中的美好或者遗憾寄托在“彼岸世界”里得到延续或补偿,这种传统价值观念在农民群体中仍有较大影响;三是厚葬之风盛行。厚葬之风一直是我国传统丧葬习俗的一个重要特征。当前,一些农村地区“厚葬”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礼仪”那么简单
了,它已经逐渐转化为一种生者追求某种心理需要的一种形式,厚葬已经变成了一种“时髦”,甚至变成了脸面竞争的“主要载体”。比如,近几年逐渐流行起来的“丧事喜办”,“丧事大办”,一场葬礼仅仅烟花燃放就可以花费少则几千元多,多则上万,甚至几万元,与传统庄严肃穆的丧葬礼仪大相径庭。
(二)制度变迁的时空压缩性
我国大规模的制度建构和变迁是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的,这与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建设有较大区别。我们是在借鉴西方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制度体系的,制度建设带有明显的移植性特点,但是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国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与社会转型的过程是重叠的。汪丁丁教授认为要说真正的“中国特色”,是从近代以来中国面临的三重转型,“文化的、社会的、政治的—这就决定了中国社会的特征或者说唯一性。你在全世界其他地方找找,你对着地球仪看,我相信你找不到我们中国社会现在面临的这种三重转型。文化转型是三重转型里最长的,需要漫长的时间,发展转型次之,但是政治转型可以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因此,理性建构的法律政治制度向农村渗透是可以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但是与制度建设相适应的文化转型却需要漫长的时间。这就会导致以现代化为导向的农村制度建设和全面渗透,并不完全适合于农村的实际,很难获得较好的本土性文化资源的支撑。即所谓“律师和政治家的时钟是最快的,他们几乎能够在一夜之间提出新的宪法和法律规章……最慢的是市民社会
的时钟,它在文化传统的最深领域调整变化的速度。’,农村殡葬改革,渴望在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去替代几千年形成的丧葬习俗,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利益博弈的理性选择
社会的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会形成相应的社会利益结构。当遵守某种非正式制度能够满足某种刚性的利益需求,而遵守正式制度却无法获取相应利益的时候,人们出于利益的考虑也会选择非正式制度,尽管它可能与正式制度要求不相吻合。在殡葬改革中,殡葬行为本身涉及到的经济利益较为显见,也容易引起重视,而社会利益容易被忽视,但是,对于生活在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村民而言,恰恰看重的却是社会利益。通过维持原有丧葬习俗,就能维系某种人生仪式,修复某种社会关系、在者和死者之间建立某种联系,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自然就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 这正是大家选择维系原有丧葬习俗,甚至不计较经济得失所追求的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