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指馈赠给死者的以衣服、被褥等为主的物品,用于送死。
4.赠,送给死者随葬的一些赏玩之类的物品,用于送死。
5.含,指饭含或玉含,即死者实口的物品,用于送死。
先秦文献对上述几类丧归物品的记载是比较清楚的,而且对各类物品的用途和性质也有很好的说明。但就用一于佐生的帽,蹲的物品有没有埋入慕葬,用于送死的含、赠、楼就一定随同死者埋入墓葬,吊丧者所归物品是否均随葬以及丧归制度是否适用于社会各阶层等问题,却没有记载。从考古发掘的资料来看,在许多方面既有与文献记载的一致,也有与文献不符的地方。如目前发掘的大量的先秦时期的墓葬中,往往在慕主人的口中或头部发现有玉、贝,这应当是文献记载的“含”,许多尸骨口部没有发现玉、贝类物品,这些死者口部应当也有“含”,只不过这些“饭含”腐烂,不易发现而己。此外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墓葬中经常能够发现随葬有真车马、车马器部件、马匹、货币等文献中所记载的“佐生”的物品,这与文献记载的差别较大,考古资料显示这些在文献中记载的“佐生”的物品也是可以随葬的。因此,献中所记载的帽、贿、含等的划分可能只是一种丧归物品的划分方法或标准而己,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帽、赂、赠、褪、含等的界限可能执行的并不是特别严格。另外,根据文献记载,先秦时期,周王室与各诸侯、各诸侯之间、诸侯与本国的上层贵族、各国内的各阶层内部之间都存在着不同等级的丧归制度,所归物品依照等级的不同也有差异,这些都可以在考古资料中找到证据。如曾侯乙墓和被学者们认定为大夫级别的包山楚墓‘日,在包山楚墓中以车马兵器为主的“帽”虽然存在,但不是主流,而以货材和衣被为主的“赂”和“楼”则成为丧归物品的主要部分,而且还不见楚王的丧归物品,丧归礼的等级性表现的非常清楚。而据《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的楚康王多次攻伐郑国,但康王死后,鲁、陈、许等包括郑伯在内的诸侯仍参与会葬的史实表明,先秦时期诸侯国之间是要行丧归礼的,有时候可能还不因为曾经结怨而失之;同时诸侯死后,等级低于诸侯的大夫还要行丧归礼,甚至还要送于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