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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建国以来,就十分重视土地利用。传统殡葬设施占地大,周期长,且管理困难,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殡葬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跟进和完善。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殡葬行业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该规定主要提出在人口稠密、耕地少、交通便利的地区应补助推行火葬。禁止占用耕地以及在名胜古迹、风景区、水库、公路用地两侧葬坟。提倡利用荒山痔地建立公墓。该部规定的出台,使得我国殡葬行业正式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但其中很多条款仍旧处在初期探索阶段,存在不足和欠缺。
在1997年,我国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这是在85年《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做出的进一步深化。在火葬上的实施力度开始加大,提出节约殡葬用地、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在殡葬设施体系建设上,条例指出,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2008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强调,民政部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抓紧制订和本地公墓建设规划。该通知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提出经营性公墓建设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以上几部殡葬法律法规是从我国第一部殡葬管理规定开始,逐渐发展演变的。而在分析这几部重要的殡葬条例与规定后,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殡葬服务设施的规划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很多因素只是定性分析,没有给出明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