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山德清在牢山海印寺的产权纠纷中,因扯上宫廷的皇储问题,而成为案外有案的现象。但是,如单以上述的评述意见来看的话,似乎又缺乏完整的发展过程,无从判断是非。
(1)憨山德清并非特别钟情于东海之滨的区区“海印寺”这个地方,而是借隐居以等待皇太后态度的明朗化。泰昌是德清未到唠山就出生的,时间在万历十年八月。而宫中认为于五台祈嗣有功的,。是妙峰、大方、德清三人,其前二人在万历十二月才赏赐完毕;至于德清,因避隐东海,太后命龙华寺住持端庵亲访之,宣达欲赏赐之意。德清既知太后人情周到,不必急于一时,暂于婉拒,以留待将来重建报恩寺时再领受。
但是李太后急于表达感谢之意,在德清婉拒后,改欲于北京西山建寺以居之,派太监前往示意。德清又再辞谢。太后不得己拔三千金,仍遣前一太监前往,以供德清清修寄居之用,德清仍不受,转请太监以宫中名义,便散山东各府的“三僧道孤老狱囚”,并各取所司印册缴报。这一点,后来在官司中调查德清的罪证时,甚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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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憨山德清在唠山居住之地,为罗教的发源地……罗清教的故乡。德清既然扮演了一次大慈善家,甚获当地黄氏家族的好感,便开始影响罗教徒,来随德清习佛法。
晚明佛教从林问题中的罗教问题,反映在德清的改革事业里,并非只是著作批判,如袜宏和密藏之所为,而是深入基地加以扭转。所谓“有缘则能摄化外道,无缘则不能摄化道士。外道饭服,因见内使久往来。道士生端,疑闻宫中之构隙。故曰:佛法付与国王大臣”。,’’…这是福征的评论,把双方势力的消长和官方介入的重要关联性深刻而明白地凸现出来。
(3)在茅棚里住了三年多,德清不但在山东的影响力日增,太后也关怀备至。当寺宫内新刻的《续入藏经》完成,朝廷勒颁十五部,散施天下名山。
最初四部经书,欲置四边境寺院,中选的寺院居然是:东海牢山、南海普陀、西蜀峨嵋、北属庐芽。牢山为德清,庐芽为妙峰,和四大名山的两处圣地同其分量。如相对嘉靖一朝道士的得势,和尚的式微,德清能得朝廷如此重视,可谓扬眉吐气了。
然而,茅棚岂可安置“钦赐《藏经》”?为了这一荣耀,德清除了先其寄放官府之外,也接受宫中的捐款,起造正式的寺院,以安置《藏经》。连带也请太后命名为“海印寺”,以示其合法化的地位。
根据明代的宗教法律规定,私创寺院是禁止的,德清的“海印寺”虽为安置“钦赐《藏经)’’,因其实际上未获官方许可,应属“私创”性质,绝无问题。这也是官方后来方能据以将其起诉,而罪名遂亦不可翻案的原因。但假如不是德清认定,朝廷先颁《藏经》于前,又得太后“赐名”于后,法律要件大约可视为具备,则德清可能不敢正式起造。所以法律要件的认识未清,在本质上是最关键的。
从这一点来看,朝廷和德清双方都各占一半责任。因朝廷根本不该将“钦赐”之物,颁给一违禁的“私创寺院”。而德清在道德上自无愧疚之感,只视为沦于宫廷是非的牺牲品罢了。
(4)德清的产权纠纷,于万历十八年(1590)较为激烈。《年谱》上提道:“时有欲谋道场者,乃构方外道院,假称占彼道院,聚集多人,设于抚院。时开府李公,先具悉其事,痛恨之,乃送莱州府,穷治其。予(德清)亲听理,为救之。”当寺官司争执激烈,官方左袒德清,对方不服,聚数百人作闹于府城;其中甚至有欲拔刀杀德清者。—这是德清个人的记载,虽不无是有自我辩护之成分。但当时风波之大,他亦不讳言。
然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7."憨山之谴”条的说明来看,使因为德清和“送经使者”太监张本过于亲近,既因颁《藏经》太过炫耀,招来各方的嫉妒;又借势起建“海印寺”,占人道院故址。当道士前往理论时,又遭德清的垢辱。因此,由道士耿义兰奏闻朝廷,才遂因而被逮下狱治罪。
可见,官司的问题,终究还是与产权有直接的关联性,只是和宫廷内争储的因素比起分量较轻罢了。为此,本人从以下几个层面来进一步阐述这一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