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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权利是以中国墓葬传统为根基,作为规范农村墓地社会和财产秩序而存在的习惯物权。而农村墓地权利是否能够借助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这一渠道进入物权权利体系的保护范围,需要明确其是否满足类型固定、符合社会需要和能够进行一定公示等三个基本要件。

第一、农村墓地权利类型固定,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社会普遍规范性。墓地权利在中国传统墓葬历史中传承下来的权利类型,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己就墓地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一定的规范,并对侵犯墓地权利的行为苛以一定的刑罚。可以说,有关墓地保护的观念仍然是当今中国社会中老百姓的共识。墓地权利以绝对性为其特点,在习惯法中认为墓地是属于墓地使用人的当然财产,墓地使用人享有对该墓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能;墓地使用人以外的任何人非经该权利人同意不得侵犯墓地、不得破坏墓地的完整性。这种规范得到了社会的普遍遵守,也同样是农村墓地经济秩序和乡村秩序的重要支撑。
第二、农村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实益。如前所述,农村墓地习惯秩序包括农村墓地的归属和利用秩序,其稳定的发挥着帮助农村有关土地的产权明确和推动农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作用。而物权法的目的和重要任务在于明确产权的归属关系,其次才是推动物的利用和交易流转。因此,农村墓地的习惯权利具备作为物权的经济实益。
第三、农村墓地可以一定方式加以公示。前面已经论述了公示在物权规范中的重要作用,而农村墓地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也可以依据其本身的公示方式予以公示。在现行民法规则中,有关物权的公示主要分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两种方式。墓地权利属于不动产权利的一种,就该逻辑而言墓地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同时,在我国墓葬传统中,坟墓一般均包括墓碑。而墓碑上所刻的死者的信息在中国法律传统和社会习惯中均作为认定该墓地权利的主体的重要证据,即墓碑对于墓地使用者的权利具有公示作用。因此,无论是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抑或通过墓碑等传统方式,都可以将农村墓地权利的归属和流转予以透明化,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保护交易秩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