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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物权性墓地权利的建构逻辑

来源:2024-08-19 06:24:14

    首先、农村墓地不宜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许多学者在论及建构物权性墓地权利时,多倾向于类推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形式。农村物权性墓地权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目的和性质上的区别:农村墓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以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为主;农村墓地权利的墓地是为了满足村民丧葬风俗、信仰、祭奠等精神需求所设立的特殊土地使用方式,在交易和流转方面并未过多考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具有较强的交易和流转价值,在权利内容上更多关注其经济价值,赋予其更为便捷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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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多民族的国情,各地之间的墓地权利规则不尽相同,因此对于墓地习惯物权的建构应当以“公约数为基础、允许例外”为基本原则。墓地的保护是一个极易受地方丧葬风俗习惯影响的问题,具有民俗性和历史性的特点。”不能采用一刀切的逻辑来建构农村物权性墓地权利,应当确定一定的规则作为范本,同时允许各地立法和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民事习惯予以一定的调整。但是对于物权性权利的基础问题,应当采用强制性规范,保证产权关系的明确性,从而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这类物权性权利的基础问题,包括墓地权利的取得、墓地权利的期限、墓地权利的基本权能和墓地权利的公示方式等问题。

    最后,就目前而言,建构有关农村物权性墓地权利的最佳方式是通过解释的方式来实现。以立法解释抑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涉及农村物权性墓地权利的基础问题予以明确化,为各地法院审理有关农村墓地产权纠纷提供审理依据,从而实现墓地产权裁判的基本统一和同案同判的法治追求。另一方面,将基础问题以外的事项,交由各地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具体认定,重在结合当地习惯和司法实践,形成地区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从而保障墓地权利人及第三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