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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公有化初期的立法与实践

来源:2024-09-02 14:37:25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史称“农业六十条”(第三稿)。其中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属于生产队,且该土地不得出租和买卖。这虽然是党的政策文件,但在当时党政不分的年代,实际上各级政府均照此实行,具有了法律的效力,农村土地开始公有化。从文义上分析,农村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的组织,下设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以生产大队所有制为基础,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实际上应包括耕地、荒地、山林还有墓地。需要指出的是,当时划分生产队的范围时,由于农业税的因素,并非每个生产队均希望扩大所辖的区域,因为这样会多交农业税。由此,不排除有部分祖坟山未划拨在生产队名下,以致权属有争议的现象。但不可否认,在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律上,农村墓地所有权从私有开始无偿转为集体所有。关于这一点,最早在法律上可得印证的是1982年《宪法》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其规定了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三人可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但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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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六十条”实施后,由于各地政府和农民理解不一,造成了出卖房屋、砍伐宅基地上的林木等混乱现象,1963年3月20日,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若干权属问题。该通知指出,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但其上的附着物归社员所有,并且区分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买卖房屋时移转的系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现实中,亦有不少社员将坟墓建在宅基地上,系宅基地的附着物,坟墓本身归属于社员,并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席卷我国内地,6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提出“破除几千年来一切剥削阶级所造成的毒害人民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口号,即破四旧。同年10月,孔庙被砸、孔坟被挖。至此,红卫兵刮起了掘墓风暴,黎元洪墓、张之洞墓、蒲松林墓、岳飞墓等名人墓遭到毁损,普通民众其祖上如属于阶级敌人,其祖坟也难逃厄运。确实有不少墓被毁后,墓地陆续被转化为生产资料。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归属,同时对葬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不允许在承包地、自留山、自留地和饲料地坟葬。这样在农村,就形成了两类民间坟墓。一类是建国以来农村一直存在的旧坟;另一类是1982年2月后农村建立的新坟,包括合法修建的坟和违法用地修建的坟。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现代法律适用原则,既必须强调立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又必须强调司法、执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按照法律下自由的原则,不存在非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强制。法律沉默即一切自由。显然,第一类旧坟和82年后合法修建的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8年后因禁止在承包地、自留山、自留地和饲料地上葬坟,而违法用地修建的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根本未区分上述坟墓,以红头文件形式一刀切,平掉行政区域的坟墓。这不仅在表象上破坏了风俗习惯,实则是以地方政府文件形式剥夺了长期以来由宪法和民法规范赋予人民享有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