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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状:有关墓地的法律规范梳理

来源:2024-09-02 14:38:49

    自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与殡葬事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见诸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殡葬事务进行调整。期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后失效,而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于2012年修订,修订的条款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目前,国家层面调整殡葬事务的最高法律效力规范为2013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再次是属于部门规章的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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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还有部分有关墓葬的规范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公法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1款对故意毁损他人坟墓或侵害死者遗骸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刑法》第302条规定有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这两条法律规范均属于法律层次,效力较高,但仍有以下问题有待完善。其一,《治安处罚法》规范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受害方被排除在行政法律关系之外,其赔偿请求需另寻民事途径解决,增加讼累。相较之下,虽然适用《刑法》时,受害方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尚未得到支持。其二,对于仅墓地损害情形,均未有涉及。

    最高院2001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和第4条对于侵害死者遗骸和坟葬行为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虽对典型的侵害死者遗骸和墓葬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但由于条文简单、文义模糊,在实践中仍有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