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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类别

来源:2024-09-02 14:40:42

    我国内地的墓地实际上有两类四种:一为公共墓地,俗称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二为私人墓地,包括宗族墓地和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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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宗族墓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1962年9月中央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农业六十条” (第三稿),将土地农民所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进而将部分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制之前,已经存在的宗族墓地,可称为传统的宗族墓地;另一类是土地公有制后至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前,建立的宗族墓地。

    学者对第二种宗族墓地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异议,对第一种传统的宗族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的对象并不包括宗族坟山;农村合作社建立后,特别是进入高级合作社后,农民的土地作为生产资料收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但宗族坟山和墓地并不是生产资料,因此并未被公有化,对于传统宗族墓地其所有人可以是宗族集体所有。笔者认为,宗族墓地土地所有权的核心问题是对宗族墓地的保护程度问题,如传统宗族墓地的土地所有权为宗族集体所有,其对宗族墓地的民法保护程度显然优于在集体土地上的墓地。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不宜将传统宗族墓地的土地解释为宗族集体所有,其应属于公有制中的集体所有。宗族墓地所埋葬的先人后代对该墓地享有墓地使用权。宗族墓地的土地往往被承包或者出租给宗族后代以外的第三人使用,宗族后代可能基于传统礼教、风水以及宗教等原因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实际上是墓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租赁权发生冲突。

    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墓地,目前农村均普遍存在。在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1998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5条,2012年国务院对于《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的修订中,国家禁止在经营性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意味着使用家庭承包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或自留山作为殡葬用地的私人墓地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这些规定显示了国家强制在农村推行丧葬制度改革。需要注意的是,这类私人墓地中如系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修建的,则为旧有的私人墓地,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在上述禁止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