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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法律规定与民间殡葬习惯法之间的关系调谐研究是当前学界研究的重点内容,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律与习俗冲突关系的研究。钱炜江在《论法律与习惯的关系一一以理性主义哲学为视角》中用黑格尔辩证法讨论包容法律与习惯的关系,认为法律能够塑造习惯,习惯也能融入法律。因而要抛弃法律与习惯的对立,扩大二者的共通部分,寻求更高层面的包容。汪俊英在《习俗与法律的关系:一个实证分析的视角》中认为法律与习俗具有双向互动关系,并通过三个典型案例论证,国家立法必须慎重对待并善于利用传统习俗,习俗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不可急功冒进。蒋悟真在《殡葬改革的法治挑战及应对》中认为殡葬改革应理顺个人事务与公共事务的界限,政府供给与市场供给的关系,贯彻社会公平、尊重习惯权利、兼顾文化多元和柔性引导的包容理念。
2.从法律角度探讨殡葬习俗现代价值的研究。郭星华、韩恒在《对一起丧葬事件的法社会学分析》中讨论对丧葬改革中法律与习俗关系的研究。喻中在《乡村丧礼的逻辑:一个法人类学的考察》中认为乡村丧礼是宗教在乡村社会中的一种直观的表达方式和存在形式。认为政府推行的新式殡葬政策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制度选择,未重视乡村丧礼在乡村社会中的整合功能、“安心”功能,要从学术和政策上重视乡村社会的丧葬政策。汪俊英在《法治视域下生态殡葬文化培育研究》中认为立法应当融入“生死观教育”指导功能,培育生态殡葬理念、现代墓园文化和绿色祭扫文化,将生态殡葬理念作为立法的宗旨和原则,并贯彻殡葬立法的全过程,这样才能破解殡葬治理难题,实现移风易俗效果。
3.从实践中的社会问题出发,研究习俗与法律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徐清宇、周永军在《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行条件及障碍消除》中认为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民俗习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加以运用。为此,要赋予习惯法律渊源地位,明确习惯规范内容,处理好制定法与民俗习惯的关系。聂砾、郭兴荣在《丧葬制度的法文化考察一一合葬中的传统与现代》从合葬这一项古老的丧葬习俗入手,认为合葬争议受传统孝道观、爱情观、风水观等与现代文化之间的冲突影响。郑鹏程、陈光耀在《法律与习俗的博弈一一对行政机关强制平坟的反思》一文中认为周口的行政机关执行时没有考虑《殡葬管理条例》与当地习俗的冲突,受到群众反对与阻挡。改革殡葬风俗的立法应当尊重传统习俗,移风易俗只能合情、合理、合法进行。韦志明在《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中认为应采用实效主义调适进路,通过村民自治、调解、地方立法和地方审判指导意见、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合谋”调适等方式,坚持国家法的“预期效果”与民间法的“实际效果”进行调适以取得最佳的平衡效果。
4.从殡葬改革与民间殡葬习惯产生冲突的现实原因进行讨论。陈华文在《殡葬改革:土地、木材和金钱浪费及其讨论》一文中认为与传统殡葬有关的土地占用、木材损耗、金钱浪费等现象,并非不可改进,也并非与当今社会发展难以兼顾。在尊重传统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区别对待殡葬改革进程中的城乡差异,有助于多元化的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