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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学界缺少具体关于少数民族殡葬习惯法的专著,相关著作有高其才教授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教授在书中论述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中华法系中的重要地位,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脉络、主要内容、特征、功能、现实表现等问题作了探讨,并讨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在期刊论文方面,严奇岩在《贵州喀斯特墓葬与民族地区的殡葬改革》中通过对贵州民族地区喀斯特地貌传统墓葬的研究,认为应借鉴贵州民族墓葬文化,利用喀斯特的自然地貌特征,保留具有生态价值的土葬、鼓励岩洞葬以及建设溶洞公墓,实现尊重民族殡葬习俗与达到国家生态节葬要求的双重目标。王虹爵、周真刚在《从两起坟地纠纷看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文化权利的保护》中从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角度,寻求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互动,认为国家法对于民族习惯法的批判保留应以有利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为标准。[7]陈晓枫、赵志虎在《社会转型期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补融合研究》一文中认为在社会转型期,应加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互补与融合,充分发挥国家制定法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指导作用,考虑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一些优秀做法,满足社会各方面利益的需求。[8]郭磊在《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研究》中,通过对长阳贺家坪土家族丧葬习惯法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冲突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国家法应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并在法律制度层面对土家族丧葬习惯法的合理部分设立制度保障。李远思在《湖北恩施土家族民间丧葬仪式规范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土家族民间丧葬仪式具有法源价值、教化价值和文化价值,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观念和习惯盛行的少数民族地区,殡葬改革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兼顾州情,肯定土家族民间丧葬仪式规范关怀临终生命,体谅逝者的积极意义。王琴《法制与习俗的融合:粤北瑶族丧葬仪式的再造》认为“礼”“俗”“法”虽分属不同的道德体系,但不相互排斥,当同质化的殡葬管理规范无法完全满足瑶族对丧葬仪式的多种意义诉求时,可通过丧葬整合性机制从“法”“俗”中汲取资源或价值来重塑丧葬仪式及其合理性,从而逐渐接纳火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