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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框架下都市佛寺的社会交换

来源:2021-05-17 10:23:50
    从历史与历史发展之逻辑的任何一个角度看,宗教的生存和友展之撰都小在宗教本身,而在孕育并决定宗教之兴衰的社会。换言之,有什么样的社会便有什么样的宗教,进而也就有什么样的宗教及其组织之社会交换。佛教初入之时,中国社会业已是一个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作为一种嵌入,佛教及其佛寺只能以顺应求生存,进而在社会安排的主导下来寻求自身之生存空间与结构性位秩。而这一空间和位秩一旦确立,佛教之作为整个社会的子系统的演化路径也随之有了一个方向性的确立。也就是说,正是传统中国彼时之社会以自身之特征为佛教划定了社会生存空间,从而也划定了佛寺的社会交换空间,当然,这种划定乃是社会与国家在观念内化制度推行之双向互动意义上完成的。也正是此划定的交换空间,外在性地规定了佛寺和僧侣之社会信任的获致途径及其社会形象,进而极大地影响着寺院的社会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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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社会框架下都市佛寺的社会交换

    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的范畴,社会是在近代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既相区别又相对立之现实关系出现之后才得以确立的.应该说,在洛克和黑格尔之前,就是西方学者也并不严格而清楚地对二者进行区分,因为在西方历史上,国家与社会也曾长期联系紧密甚至混为一体.然而,’国家和社会毕竟是不同的人类组织形式,且国家并非从来就有,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也就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历史性的分与合其实不过是二者关系演进的阶段性表现。以此审之,则传统中国彼时之社会的主要特征一‘社会性’,的缺乏,其实是对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胶合而难以进行分隔之关系状态的概括性描述。
    一般认为,传统中国是以血缘(真正的或模拟的)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组织单位的,所谓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便是此种社群组合及社会结构特征的观念反映.因为在儒家看来,国家和天下不过就是一个放大了的家。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政治之根本法则与伦理相结合,二者一致而不分。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浑融。翩也正是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不分,一使社会整体平面化:而社会的平面化,亦造成维系社会运行手段的单一化,即社会仅以道德和礼俗作为维系手段。如此一来,作为中国社会构造之显著特征的社会关系伦理化便得以历史性的凸显。所谓社会关系伦理化,即是以导源于家庭关系的伦理范式为基本架构来组织全部社会关系。而其导致的社会后果便是人与人之关系也即社会关系的直接化。此直接化不仅意味着人对社会和组织的依赖被替换为人对关系的依赖,而且还意味社会组织的被消解.更进一步,在组织被消解的同时,人的主体性亦被消解,从而使作为个体和组织的权利主体均被国家完全覆盖和遮蔽。此外,传统社会之家国同构其实也是社会关系之直接化的逻辑展开。因为家国同构的实质乃是以将国比家、将君比父之方式来实现社会管理领域内的关系直接化。而此直接化更借政治权力之手使社会组织消融在私人化即伦理化的直接关系之中。这也就即说,正是由于此一特性的存在,国家盖住甚至可以说是膺越了社会,于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动辄便被政治化为人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于是社会行动主体的权利被压制、被消解、被忽略。佛教初入,其以佛寺这种组织形态而嵌入的便是如此之社会。
    在此社会之中,佛寺与其他任何社会行动者一样生活于直接化的关系形态里。它上对帝王,中对官僚和士人,下对一般老百姓。在帝王面前,是道安所谓的“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君臣名分,而这种名分对二者之关系的直接性的圈定又是具有相当强制力的。由于任何直接性都意味着一定程度的脆弱性,故此君臣关系意义下的直接性便不可避免地潜藏着关系被弱化或者被租断的危机。以此之故,则佛教及其佛寺(尤其是处于一方之政治文化中心的都市佛寺)之兴衰均正相关与帝王之好恶便理所当然。在官僚和士人面前,佛寺是异于主流意识形态之意义系统的拥有者,故好者敬之爱之、恶者厌之攻之、不爱不恶者者冷眼漠然之。在一般老百姓面前,佛寺是佛菩萨的居所,是消灾祈福的必去之处。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尽力向社会各阶层提供各之所需的产品或服务而外,佛寺似乎没有任何伸张自我权利的权利。由此,佛寺之内部凝聚力和外在组织力自然会被削弱和消解。因为佛寺对自身及其相关成员之权利伸张与维护既关系寺院的社会形象,也关系到与形象紧密相关的社会信任.
    在社会心理学视域,信任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社会行为。它是对他人在交换中会考虑到自我利益的信心或期待,代表着对一个事件或行动将会发生或不会发生的信念,而且这种信念是在重复的交换中被相互期待的,是对道德的信念。这也即意味着,信任并非一种纯粹的个人或私人的心理行为或心理现象,而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行为或社会现象。作为一种以他人能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举止的期待或期望为取向的社会行为,信任乃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培育、产生、增强、扩展的,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交往关系或联系。所以信任无法脱离社会和文化而独立存在,它产生于宗教、伦理、习俗等综合性的社会文化资源中并维系其社会运行。
    有关信任的研究表明,信任与社会结构、制度的变迁与转型存在明确的互动和关联,信任本身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社会变迁时,信任本身的内涵和功能也会发生相应地改变。。根据肯尼斯·纽顿的划分,迄今为止,信任主要有三种形式的变迁:深度信任、浅度信任与抽象信任。此中,深度信任主要存在于小型的面对面的共同体中,它是机械团结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机械团结是由通常来自同一宗族、等级、种群或具有本地共同体渊源的人们在广泛的日常接触中产生的。此类群体、共同体或宗族不但具有社会同质性而且它们倾向于把自己封闭起来。作为一种结果,社会控制也就很强烈。此类共同体中的深度信任是由紧密的和内性的社会互动网络以及在小型封闭社会……中最为有效的形形色色的社会制裁创造和支持的。砌从特征上说,这种信任是由成员的相似性而产生的,故具有相当的封闭性:其基本表现是只对圈内人产生信任,而对圈子外的人感到强烈的不信任;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这种信任是一种人格化的信任。与深度信任不同,浅度信任则是一种弱关系的产物,它是以松散的、不定形的、更稀疏的社会接触为基础的、更适合现代社会的信任方式。相较于深度信任,这种信任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信任,基于此信任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且相互依赖性不强。而抽象信任主要产生于教育和大众媒体两种渠道。教育使个体去理解和运用诸如信任、公正、平等和普遍主义等抽象原则,并给秉性各异的个体提供一整套共同的文化参照物,而大众媒体则以其传播的有效性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重复和强化一套共同的社会价值观。所以这种信任不但包括对制度系统的信任,也包括对组成制度系统的陌生人的信任,更包括对系统外的陌生人的信任—一种较为理想的系统信任。
    传统中国社会,个体深嵌于血缘与地缘之类的共同体中,故个体之间所建立的信任关系因主要限于以此类共同体为基础熟人圈而有着与生俱来的天然性。.在此种信任关系中,个体大多处于对他人和群体的依赖关系中,缺乏独立的人格和自立性,而个体对他人和群体的依赖性也就决定这种个体间信任的依赖性。由此,我们可以说,此种信任关系其实是由紧密的和内聚性的互动而生成的基于机械团结的深度信任。而且,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深度信任,而是植根于伦理社会的具有一定特殊取向的深度信任。而所谓特殊取向,在此处指的是信任“凭借的是与行为者之属性的特殊关系而认定对象身上的价值的至上性”。所以,这种信任一开始便存有主体间的不平等性而呈现较为突出的纵向性,在此纵向性中,幼者对长者、下级对上级、卑者对尊者的信任在程度上远较长对幼、上对下、尊对卑为甚。这也就意味着,在传统中国社会,个体间的信任其实是在主导整个社会之伦理范式下的基于情感的、人格的且具有差序性信任。也正是此种性质的社会信任与为整体性社会所直接化的社会关系在传统的社会空间里胶合并在胶合的基础上固化,导致整个社会之信任生成、运行及至其再生产不仅有高度的个体依赖和关系依赖,而且还有高度的人格化、道德化和意识形态化倾向。于是,整个社会的信任观被个体化和人格化,也即信任个体远胜于信任组织,信任个体之主要表现为伦理范式中的道德的人格远胜于信任个体之其它没被人格化的一切。如此一来,人便似乎被提到了卡里斯玛的高度。
    佛教来华,作为一种救世之道,一朵生命之花,其传入不仅意味着某种宗教观念的传播,而且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形式一一修行团体即僧伽的传入。。此组织之新,当然是较之彼时中国社会已有的本乎血缘、地缘亦或业缘之类的认同范式而建构的社会共同体而言的。作为一个以对佛的信仰为认同旨归的团体,佛寺并无天然的血缘、地缘方面的关系可资运用,故其社会信任的取得和交换空间的开辟从一开始就得另辟蹊径一是从整体上道德化、伦理化,在此基础上做足被称为僧格的卡里斯玛;二是向上政治化、向中哲学化、向下民俗化,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催生自发性组织。
    传入之初,佛教之基于众生平等而不太看重君臣、父子之伦理的系列主张与以忠孝为核心的道德伦常冲突较大.为了适应中国社会,佛教不仅充分阐发佛典已有的家族伦理思想,而且努力论证出家实质上是尽大忠大孝。尔后,佛教与儒家道德渐次靠拢。如其视孝为众戒之先,强调佛教的五戒和慈悲等教义等同于儒家的五常观念,把佛教的不杀、慈悲和不盗、布施,分别归结为儒家仁和义等变迁性举措均是此中例证.此外,佛教之传入又以其特有的道德伦常与儒家的互补,并逐渐成为社会一般性道德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佛教基于因果报应原理的“诸恶莫作”、“诸善奉行”之类的道德律令就是如此。这也就是说,为了尽可能地方便自身之社会交换活动的开展,佛教在以道德化伦理化的方式  融入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注意保留和弘扬自身原有之核心理念与本土一般化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形成互补。“融入”是以趋同换取社会和信众之亲近感进而获致社会信任,而“保留”则是以相异增进关乎意义和价值的社会选择而满足社会期待。当然,无论是融入还是保留都是通过僧侣的修行实践而得以完成其社会实现的。因为僧侣不仅是以出家的独特形式信仰佛教、践履佛法的宗教徒,而且也是世俗大众接触佛教的最为直接的媒体和将佛教作为一种文化而广为流布的载体。而这也即意味着,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群体,僧侣之行、品、格等方面的社会呈现都关乎佛教及其佛寺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进而关乎其社会期待的最后实现。有识于此,我们便可以说,佛教及其佛寺对僧格一以贯之的重视即便从其社会交换活动的不断壮大上看都是极其必要的.
    作为衡量僧侣宗教修为之高下的主要标准,僧格其实就是僧侣之卡理斯玛在其品格和言行等方面的社会表现。谁都知道,佛教是强调出世的宗教,但出世并不意味着与世隔绝,而是要以入世的方式来体现和完成。所以入世之于佛
教,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且,这种入世的修行取向之受到特别的推崇和提倡。鉴于佛教以现实现世为苦难之源的立教前提,出离和超越现实就是修道目的,所以佛教只有不断构筑更有力地论证现世是如何必须被否定的理由和理论体系,’以及不断地设计和修正如何能解脱现实苦厄和实现超越的修行途径。如出家、隐迹山林专务修道,不涉世俗事物等等,都是为了摆脱现世烦恼而意欲超越轮回的修行方式。回避或远离现实,是以否定为前提而以戒除对现世执著的修行,是与佛教之修行目标顺势的一种解脱途径。由于佛教本即认为现世即为苦源,现世无非万法因缘合和之幻象,故而入世的修行选择也不过是通过困苦磨砺而自觉觉他而至菩提的一种修行道路而已,所以,佛教提倡随缘任运等等亲合现世的处世方式。所以,世人所认可的僧人处世正途,仍然是超然出世和不着世间以及对个人世俗生活的牺牲。僧人的修行工夫其实也是由此来实现和被评价的。从社会功用看,大凡高僧,其出世工夫越是高超,就越能起到入世的作用,因为超然世外的言行,实际是对佛教乃至现实中过于俗化趋势的制约,也即是通过在与俗化相反向度上树立超然清净形象的形式,在这个向度上加力,发挥制衡的作用,从而实现入世普世的目的。这既是佛教教义所决定的,也是世俗社会基于长期积淀形成的价值观念而对僧行僧德的要求。就这样,佛教屯佛寺及其僧侣之社会认识得以形成。一般而言,一个社会或某个阶层的宗教认识,不仅与社会系统中诸多因素,尤其是与社会主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相关联。同时,‘社会之宗教认识的形成或变化,也是社会动态系统中的重要内容。佛教在中国社会传播、植入和发展,便直接相关于整个社会,尤其是主导社会的政治力量对宗教认识和衡量。
      当然,此衡量乃是教内衡量与教外衡量的综合。就教内衡量而言,由于僧格养成于对戒律规范的践行和定与慧的熏修,故其标准必然以较为纯粹的宗教追求为要;而教外衡量则无法做到纯粹,因为社会大众都难免会以世俗标准为第一参照考量这些已是外于人伦的群体或个体。不过,由于佛教及其佛寺在彼时之整体性社会中的社会位秩因社会关系的直接化而至少有“臣”的名分,故其教内衡量也柑对处于弱势。这也就意味着,在传统的整体性社会,僧格之标准其实多来自世俗社会以自身之标准出发的对佛教、佛寺和僧侣的综合认识和评判。也正是因为这,在世俗王权处于绝对强势的社会环境里,检束僧行必然会成为政府管理手段中的主要内容。而且,由于其检束措施几乎完全由世俗权力机构实行,且其制定标准也主要取决于世俗的相关认识和价值判断等因素的存在,以世俗社会业己形成的佛教认识为尺度的僧格标准便成为具有主导作用的且,由于这一标准从一开始便影响着僧侣的政治态度和处世之道,故我们可以说此标准之于佛教颇具双重意义—既支持了其发展,也加速了其变质。由此,我们可以说,僧格之历史标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向世俗社会之评判标准妥协的成分,而这又与佛教、佛寺及其僧侣因应整体性社会的关系直接化和信任获致人格化不无关系。因为,社会关系的直接化与信任获致的人格化,使僧侣不得不注重个体自我之形象的社会建构和社会呈现。如此一来,来自社会的不重视组织的倾向在佛教及其佛寺内部得到了响应和落实。
      当然,教内教外对佛教组织的不重视并不完全意味着佛教组织的发展停滞和迅速衰微。事实上,‘以满足信仰需求为首要目的的民间佛教结社从佛教初入之魏晋到末法之明清一直不绝如缕。不过,作为佛教深入中国社会的有效路径,此类组织不仅从一开始便有传统私社的影子,而且自始至终均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还是在先秦时代,作为各级贵族领地的基层组织里或邑在每年春秋和岁末都要举行隆重的祭社活动。所祭之“社”本指土地之神,一般以木或石作为神体用以祭祀。后人封土为坛,坛上或植树作为社主。《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幼因此,“社”也就很容易演为以祭社活动为中心的社会民间组织。到了汉代,虽然立社依然普遍,但民间对传统的祭社活动已有自由参加的倾向,祭社活动趋于私人化。在此基础上,人们在里社或邑社这一社会基层组织之外,又自愿结成属于民间社团性质的私社。.魏晋南北朝时期,私社得到了很大发展,并间有接纳佛教之相关仪式参与祭祀的。唐五代,佛寺和僧人或直接支持参与组织春秋二社的祭祀、或为之将佛寺献为聚会场所,以显示彼此认同加强。渐渐的,从事佛教活动的传统私社实际上已经成为佛教的外围组织。也正是在此从事佛教活动的过程中,不仅传统私社成员自身进一步受到佛教的熏染,同时佛教在民间的作用也得到了扩大二因此,我们说,这些源自民间信仰需求的自发性佛教组织不仅是佛教在世俗社会展开的重要方式,更是佛教走向社会民间的重要途径。这些组织的产生和存在,对彼时中国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具有不可低估的建设性意义。因为,正是这样的组织,在传统血缘和地缘的共同体之外,构建了一种全新的共同体;而且,此共同体将民族、性别、家族乃至社会身份都不相同的人以信仰为取舍组织在一个具有同一目标的组织之中,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较强的自觉意识和合作意识的团体。不过,由于方方面面的条件限制,此种组织一直都没被很好的“组织”而一种具有相当的自发性。
    作为佛教的外围组织,此种组织似乎一直没得到佛寺这一佛教之核心组织的制度化帮扶,其兴衰存亡几乎均有自生自灭之嫌。而且,囿于自身政权存续的政治考量,当权者皆不乐见这种组织之规模和实力的社会凸显。因为整体性社会之社会关系的直接化使一应组织从一开始便直接面对国家,没有中介也没有缓冲,组织的任何社会行动和社会影响都有被政治化的可能。尤其是在民间宗教多成为政治野心家们的惯用组织武器的历史先例面前,此类组织的强大往往会强化乃至放大当权者对佛教及其佛寺的猜忌和防范,所以此种组织天生便会遭遇难以克服的生长障碍。更何况,此种组织并非一个权利主体—它既不能保护或捍卫组织自身之权利,也不能保护或捍卫组织成员之权利。所以,在传统社会的“社会”框架内,此种组织难以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组织所应有的下钡性而长期处于自发状态之中。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佛教及其佛寺之社会交换的制度化和规模化在传统社会的不可能。缺乏组织力量的它,只能在整体性社会的政治和文化的时代需求中沉浮着并坚持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