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直面并妥善处理政治与宗教之关系,这似乎是既往社会发展的历史惯例。其实,析而论之,政治的本质内涵应是为贯彻一定人群、集体或社会之共同的世界观而进行的社会管理与服务活动.这也就意味着,政治天然便有双重身份—既与制度相联,是政治上层建筑;又是为政治上层建筑寻找思想理论根据,并以此影响其它意识形态,共同服务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思想上层建筑。所以,虽然政治与宗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但前者还属于政治上层建筑,是执行社会共同政治理想,并受制度约束的;而后者只属于思想上层建筑,是政治上层建筑的观念形态。二者彼此依傍,一个居先,一另一个便会为其所限。不过,政治的双重属性,使其能对宗教施加影响的机会似乎更多一些,但政治的主要作用还是要贯彻宗教思想精神。因为宗教作为一种世界观,必然对政治有所影响,政治所要实现的信仰之中,当然应该包括宗教理想。宗教既是观念性上层建筑,便天然具有易于被政治所利用的特点。然而,政治要获取的是现实价值和利益,而不是宗教之精神信仰的超现实价值追求。.所谓精神信仰,本质上是人对生命价值和生命意义的超现实追求,就是人的神意识的崇拜目标,是人的精神寄托,体现了人的精神企盼或对超现实至高境界和更美好理想的追求。所以精神信仰需求其实是人的本质特征性需求,是与生存需求相辅相成的高级生活需求。任何政治性活动,都想借精神信仰来乘势而上,因为精神信仰有被政治借用的条件‘这也即是说,.在政治优于宗教的社会时空,其眼里的宗教,主要是一个“用’一现实性和功能性都很强的工具。而且,这个“用”还不是无条件的。因为政治既视宗教为工具,则必然会想方设法以制度之力来控制作为精神信仰的宗教以使之不危害于自己。所以,在宗教从不曾取得优势地位的中国社会,正是王权至上的政治在为宗教划定社会活动范围。处于其中的佛教、佛寺及其僧侣当然也不例外。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初来中土之时,包括帝王在内的上层统治者视佛教与方术无异‘然而佛教毕竟不是方术,而是拥有高妙而丰富的经典的宗教,故随着佛教在中国社会传播的深入和影响的扩大,上层统治者们渐渐认识到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佛教其实很有必要也很有可能为自己的政治服务。一旦认识到这一点,统治者以政治为利益出发点的对佛教既利用又限制的历史时代便开始了。此中,利用的关健是以之作为君权神授的天命媒介和用之作为导化黎庶的工具;限制的关键是视之为另类意识形态的生产机构和社会资源的侵占者。
作为证明并维护帝王之至上性、绝对性和统治合法性的天命根据和理论根据的君权神授,是历代帝王,尤其是王朝初建时期的帝王不容半点马虎的大事。而其神授之“神”,似乎理所当然地该归于宗教来提供。在未有制度宗教之前,帝王们主要靠诚纬来传达上天的神意;制度宗教出现之后,在宗教之神学论证的基础上辅之以徽纬为据显然更为妥当。对此,杨坚、武则天和朱元璋都是利用佛教来传达自己改朝换代之天命以“神”证统治合法性的很好例证。不过,即便是“神”之所授已被普遍接受之后,世俗政治仍然需要宗教就这方面不断地向社会进行强化和细化,亦或需要宗教提供更多更好地治世方略。于是便有宗教职业者直接参与国事。如佛图澄之于后赵石氏、释慧琳之于刘宋文帝、僧法果之于北魏明元帝、释昙迁之于隋文帝等等,其实都是这方面的实例。此外佛教的教义和戒律,如因果报应、天堂地狱、容忍恭顺、积德行善等理念和规范都合乎既有之社会道德的行为范式,有利于消饵普通众犯上作乱的动机和行为,进而有利于自身统治的巩固和社会的安定.这也即是说,上层统治者对佛教之政治着眼点在很大程度上是把佛教功利化和工具化。而佛教也因之被种下了难以摆脱的两种命运一一要么被抬高;要么被贬斥。
需要佛教提供政治辅助的时候,掌权者会给佛寺和僧人以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权以示优握。在此优握之下,佛寺之财力、力和物力会得到很好的发展,僧人的社会地位也会有较大改善。而佛寺之财、人、物的发展乃至膨胀必然会造成对社会财富和社会劳动力的不恰当地占有,僧人之社会地位的改善也难免造成“非僧”行为的频繁出现。这些因素一旦积聚和沉淀到一定程度,出于政治考虑的强力干预自会到来,而干预的主要表现便是对其特权的剥夺和对僧官制度的强化和完善。于是,特权的赋予与剥夺便似乎成为佛教与政治的关系晴雨表,而其关系的彼此调适也在这晴雨表的动态演进中得以完成—僧官制度逐渐完善,佛教、佛寺及其僧侣也逐渐寻求相对独立。这便如谢重光先生在研究佛寺之经济特权时所言:“中国佛教寺院的经济特权,经历了一个由盛而衰的演变过程。唐代是寺院僧尼经济特权由盛而衰的转折时期。先是寺院僧尼失去了免纳杂税的权利,两税法实施后又失去了免纳征税的权利。殉其实,不只是经济特权如此,佛寺及其僧侣之其他方面的特权也一有一个由盛而衰的演变过程,而左右此过程的关键力量则是政治。此外,由于佛教乃是有大量经典并用整套教义来让信徒得到意义寻求之满足的宗教,故其对世俗政治的意识形态领域统治就会形成一定的威胁。毕竟,在传统社会框架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一根最脆弱的神经,尤其是较有规模的宗教活动,如果不在官方体制监督下进行的话,便很可能对统治者的言说权和教化权构成较大侵害,进而挑战政府的权威。显然,这是任何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明清以降民间宗教的发展与彼时社会政治的互动即是此点的最好说明。
略而统之,我们确乎可以说,由于政治视域内的佛教是被现实功利化的佛教,故佛教受到的待遇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取决于自己因应时代的可为政治所用的总价值。一旦自己的总价值因时代变迁和宗教自身之变化而降低,则政治便会因此而更视其为应受贬斥的对象而加强其控制。关乎此点,明清以降的佛教政策可为证据。
佛教至于明,其教义和在长期的传播过程中形成的基本面貌和特质早为世人认同,政府对佛教的管理和控制也很成熟。也许正是本于这些基础条件,明政府对佛教进行了禅、讲、教的政策界划a所谓禅者,即指禅宗一类;讲者是指注重研修讲说佛教义理的天台、华严诸类:教者则专门指诵念真言密咒,演行瑜伽显密法事仪式者。因而僧人亦相应地被划归为禅僧、讲僧、教僧三类。这实际是对僧伽组织结构进行了行政手段意义上的分类,因为造成这种僧伽组织结构的改变虽然也有佛教内在依据,但主要是由朝廷干预,通过政府命令将佛教寺院划归禅、讲、教三类的。此界划除了再次显示了政治对宗教的绝对优势的传统政治格局而外,还在事实上是促使僧人越来越流俗,甚而至于泯没世人所认同的出家人所应具备的一些基本特质,进而淡化甚至是破坏佛教令人敬畏的超然的神圣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