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加强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持。鼓励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积极支持农村准公共产品(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进行职能重新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要将自身职能明确为 “建设新农村的银行”,逐步办成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农村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重点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转变经营机制,引入市场化管理方式和手段,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同时,还要扩大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农村准公共产品的建设。
第二,加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首先,加大农业银行的支农力度。农业银行具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没有的资金优势。农村公益性公墓从建设到管理需要大量的资金,农业银行对其支持必不可少。要保证农业银行的资金供给,可以在农业银行吸收的农村存款中,确立一定比例的资金固定用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投资。为了鼓励农业银行对农村准公共产品(公益性公墓)的金融支持,可以对农业银行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如调低农业银行的部分存款准备金率,以加大农业银行的总可贷款金额。
其次,继续发挥农信社的支农作用。农信社是一种典型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对于农业银行而言,它具有信息收集和业务灵活等优势,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信贷。在今后的发展中,农信社要继续本着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宗旨,支持农村准公共产品(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积极创新,为农村居民提高更合适、更便捷的金融产品;整合各个农信社,实行股份制改革,增强总体实力;同时,还要加强信用建设,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
再次,加强邮储银行的资金补充作用。邮储银行和农信社以及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资源上可以优势互补.应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从而提高农村金融运行的效率。邮储银行可以借鉴农信社的信贷模式,创新信贷产品,逐步开放其信贷市场,进一步做好邮储银行的资金补充作用。
最后,鼓励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贵州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如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这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能把民间分散的资金有效的集合起来,做到积少成多,不仅为农村资金提供了有效的补给,还有助于构建一个活跃、有效、公平的农村金融市场。
二、加大对供给主体的金融支持力度。
这里的供给主体是指非政府供给主体,如个人、村集体、村镇企业和其它外来投资者。由于公益性公墓的投资成本并不小,这些供给主体并不会完全靠自有资金。那么,此时金融机构对其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为鼓励市场主体提供农村公益性公墓,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给予供给主体专项的贷款优惠,也可以考虑给予一定比例的其他项目的贷款优惠。同时,可以与当地可利用的经营性的投资项目联系起来,允许公益性公墓的供给体有一个优先选择权。当然对这些供给主体,必须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加强监管,以免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违背公益性质的初衷。在监管中,金融机构可以利用惩罚性的经济制裁手段来规范供给主体的行为。
殡葬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不留骨灰,但就目前而言,公墓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在公共财政对农村准公共产品(农村公益性公墓)支持不够的情况下,最好的途径就是靠金融支持来解决公益性公墓的供给。当然,要加大对贵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金融支持,首先还得完善贵州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扩宽农村融资渠道,形成一个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