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殡葬领域存在的严重问题,从长远看,必须立法,并完善殡葬法的实施体系。虽然殡葬改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经提出,几十年来国家出台过一些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定,如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6月国务院又发布了《殡葬管理条例》。有的省、市、县也颁布了自己的“殡葬管理条例”,如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南京市民政局1999年11月1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的管理》,2000年6月又颁布了关于打击殡葬业非法牟取暴利的行经,有以下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业务的;二、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从事墓地经营活动的。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玩物职守、拘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目前我国的殡葬改革及管理仍为行政管理模式。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殡葬法》,因此,殡葬改革在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就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殡葬管理监督主体也因为无法可依而难以实施监督,《殡葬管理条例》以及一些相关规定的约束力不够,因而对违反条例的殡葬行为打击力度相应较弱。所以,尽出台《殡葬法》,将依法推行殡葬改革纳人依法治国的轨道,培养人们依法办丧事的观念和意识,才能根本上解决殡葬改革滞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