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地近年来持续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建成了公共安全网基本框架,对于社会各项风险防控和犯罪预防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维护公共安全是个细致活和实在活,不可掉以轻心,我们还应当在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框架构筑、提升社会防控整体效能的同时,加强犯罪防控体系的薄弱环节建设,借鉴湖北等地严密巡控网、完善安防网、夯实内保网、做强科技网的经验,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控体系,织密织牢公共安全网。
第一,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网格化管理是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变革,它打破了我国传统的以单位制和街居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管理体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化平台收集社情民意,实现了政府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在基层社会的有效延伸。结合网格化防控体系建设,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对违法犯罪进行有效防控的重要举措。我们可以将宗教极端主义犯罪防控与网格化管理体系相结合,利用网格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优势条件,快速识别陌生人员、及时发现宗教极端主义的宣传及活动,并且可以依托网格化纵向管理系统快速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实现迅速辨识风险与高效应急处置。
第二,加强专业巡逻防控与治安卡口防控的结合。专业巡逻是在社会动态环境下打击与防控犯罪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违法犯罪状况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中,警务人员到街面加强巡逻,不仅可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警力资源,提高快速出警反应能力。治安卡口是立体化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各地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交通要道等关键部位设置治安卡口,有利于实现快速出警、快速追逃、维护道路治安等目的。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动静结合”的防控体系建设,以包头市公安局为例,一方面着力打造市局、分局、派出所、社区四级巡逻模式,另一方面在主要的治安卡口设立治安检查站,由警务人员全天值守,并且利用视频抓拍技术,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人员及车辆实现了前方预警、后方及时处置。
第三,完善视频监控体系建设。随着我们对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的不断提高,视频监控系统在惩治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提出的“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十三五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目标,推进实现联网集约化、联网规范化和应用智能化。深化群众性治安防控“雪亮工程”建设,以县、乡、村三级综合治理平台为依托,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加强城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一体化建设,健全数据联网的基础技术规范标准,实现不同地区间设备接口、数据编码的兼容共享。各地公安机关着力加强视频防控集成合力,推动信息资源一体化运行,例如呼和浩特警方以科技信息化为支撑,打造视频监控点、云、横、网立体化布局,并加大对各类监控资源的联网统合力度,建成统一的视频监控联网平台,实现了视频资源的集约共享。
第四,加强对高风险人群、危险物品、重点行业和场所的监管。首先,要实现对宗教极端分子等高风险人群的动态管控,做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我国已提出并积极落实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还尝试探索涵盖公民全部信息的一卡通制度,这将有力推进人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有极端主义倾向、涉恐涉暴的高风险人群,可借鉴东、宁夏等地处置流动人口犯罪的经验,采取出租屋、小旅馆“二维码”标识住户的方式,在重要节点设置人脸识别系统、视频门禁系统,加强对危险人群的发现与管控。其次,要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恐怖主义活动通
常要运用到具有一定破坏力、杀伤力的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等,在治安管理中必须对危爆物品的产生、销售、运输、存储等各环节都加强监管、严肃排查整改隐患。据公安内部资料显示,2017年河北、广西等地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走私贩卖制式枪支案件,暴露出了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犯罪分子将枪支放入砂轮机内逃避X光机检查,从菲律宾转经香港走私入境后,再通过寄递物流方式运送给买家。这警示我们在公安工作中要根据违法犯罪的新手段,及时堵塞防控漏洞,不断完善安检方法,加强人机结合,改进各项侦防措施,织密社会安全网。再次,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及场所的监管。推动旅馆业、旧货业、寄递物流业、机动车改装业等重点行业的实名制登记和安全管理,加强对机场、火车站、码头、公交车站、地铁站等重点部位和学校、医院、商业场所、金融机构等重点场所的安全防范,强化日常管理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综合运用,严密防范暴恐事件的发生。可以将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地对地铁等轨道交通客流运用的先进安检措施予以推广,以防暴恐、防踩踏为点,探索运用X光样本库、毫米波、频射、人脸及声纹等自动识别技术,提高安检的快捷化、自动化、精细化水平。
第五,加强资金监管。恐怖组织的运行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无论训练恐怖分子还是购买武器,都需要高额的开支。金钱是驱动恐怖活动的力量,如果没有金钱,恐怖主义将无法运转。‘恐怖组织及恐怖分子筹措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走私、毒品等违法犯罪来敛取钱财,二是设立作为掩护的合法公司、福利机构等获取巨额资金,三是接受培植恐怖主义的政府、组织及个人提供的物资。1999年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我国政府2001年也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任何人明知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犯罪却仍以各种方式为其募集或提供资金的,均构成犯罪。然而实践中,恐怖组织常常利用互联网络、全球金融服务等多种途径,通过货币走私、化整为零、跨国洗钱等各种方式将其资金漂白,给资金监管与打击工作带来了巨大难度。侦防工作必须一方面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协同银行、证券、工商等机构及时发现并实时监测可疑账户、可疑则产;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和反洗钱合作,强化对地下银行、税收优惠区、贵重物品商贸等的监管。
第六,完善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监管。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革,也促生了违法犯罪形态的新变化,宗教极端主义犯罪同样呈现出网络化态势,极端分子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宣扬极端主义思想、散布暴恐活动信息、组织极端行动,另一方面直接直接运用黑客技术对互联网络、电脑程序及信息系统进行攻击,企图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扰乱社会秩序。侦防工作中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境外封堵与境内查处相结合,网上巡查与落地查人相结合,充分利用警务资源并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网上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活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讯技术与社交媒体,要坚持鼓励发展与依法管理并重,加强对4G移动技术的管理,密切跟踪SG移动技术的发展方向,并尽快启动全量数据接入的微信大数据管控平台建设,加强对“电报群”等新兴网络技术监管,减少监控盲区和溯源死角,提高对网络舆情的防范与应对处置能力。
总之,我们应当着力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公共安全防控网络,实现对宗教极端主义犯罪及各类风险隐患的提前发现、及时预警、有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