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宗教慈善活动发展,做好监管者的角色。在公益慈善领域,政府角色应是宏观调控的管理者,而非具体事项的包办者。政府适当留出宗教慈善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发展空间,激发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政府鼓励宗教界在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参与慈善活动,引导宗教慈善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利益并抵制非法活动。政府内部民政、财政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协同管理,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财务审查、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与宗教界沟通、统筹、协调,引导宗教慈善活动自身不断发展,提升其在养老、医疗等领域的服务水平。政府借助政策法律手段,积极引导宗教慈善活动规范化发展,将其提供的社会服务引向专业化。宗教慈善活动在政府引导下积极回馈社会实现现代化发展,体现出政府导之有方、有力、有效。
上海公墓,浦东公墓,上海墓地,华南陵园,

政府监管宗教慈善活动,引导其适应社会。“积极支持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慈善活动虽属于私法领域范畴,但放任其发展反而会出现慈善主体内部管理者滥用职权等志愿失灵的情况,对内损害其自身利益,对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政府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规制宗教慈善活动,制约组织失灵的现象,确保活动稳健发展,尽可能地达成慈善目的,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利益。政府鼓励并引导宗教慈善活动责无旁贷,积极指导宗教团体、活动场所等依法依规兴办公益事业,进一步认可其合法性、提高其规范性、保障其持续性,在监管的过程中引导宗教慈善活动更好地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并利益人群。